每年1月为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活动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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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  本报讯记者杜仲莹报道为将云南建设成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由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云南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条例》(以下称《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

  本报讯记者杜仲莹报道为将云南建设成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由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云南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条例》(以下称《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示范区建设要坚持党的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实施、社会参与,确定每年1月为全省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活动月。

  《条例》完善制度保障,规定省、州(市)、县(市、区)成立领导机构,统筹解决重大问题;明确考核评价制、绩效评估制、领导责任制、少数民族代表人士联系机制;将示范区建设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等。

  《条例》深化民族团结宣传教育,规定每年1月为全省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活动月。要对自治州、自治县成立逢10周年的庆祝活动给予支持。要求相关部门加快综合交通、水利、能源、信息、物流等重大基础设施网络建设,改善城乡基础设施条件。优先安排民族乡、少数民族聚居村民生扶持项目,推动民族乡、少数民族聚居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总体达到所在县(市、区)平均水平。

  《条例》鼓励和支持体现民族传统建筑风格的生态旅游村、特色小城镇和特色村寨建设。扶持和发展民族贸易、民族地区传统特色产业。

  在教育保障方面,保障民族学校、民族班生均公用经费,给予贫困家庭学生生活补助,将家庭困难的学生优先纳入普通高中和高等院校学生资助范围。加大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迫切需要的农业、林业、医护、师范等专业的招生力度。省属公办高等院校要逐步提高本、专科生招生计划中少数民族和农村生源的比例。加强职业技能培训,逐步实现初高中未就业毕业生职业技术教育培训全覆盖。

  各级国家机关要加强干部和人才队伍建设。民族地区招录招聘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可依法依规单设岗位招录招聘少数民族公民;艰苦边远民族地区可采取合理确定开考比例、单列划定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等方式招录招聘少数民族公民;鼓励中央驻滇和省属国有企业聘用少数民族经营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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