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乡镇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备考: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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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  2020湖北公务员公共科目笔试分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

  2020湖北公务员公共科目笔试分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报考公安(不含森林公安)机关执法勤务类职位的,还需参加公安专业科目考试。报考从村(社区)干部中定向考录乡镇(街道)公务员职位的人员只参加《综合知识测试》一科考试。以下是湖北公务员考试网为大家准备了2020湖北省考行测申论备考资料,供大家复习。

  什么是犯罪?按概念来说,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就是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条对什么行为是犯罪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即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则法条对犯罪的概念及内在、外在特征进行了高度准确的概括,那么从中可以明确的是犯罪的特征包含三个:一是犯罪行为会对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危害,即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二是犯罪行为是违反刑法的行为,是刑法所禁止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三是犯罪行为是依照法律应当受刑事处罚的,具有应受刑罚处罚性。

  判断一个行为能否评价为犯罪,这三个特征缺一不可。轰动一时的湖南12岁男童弑母案,男童因母亲管教太严心生怨恨将母亲杀死,最后该男童被警方释放,这一结果表明男童的弑母行为并未被评价为犯罪。到底是为什么,我们一起来分析:首先杀人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其次我国刑法第232条规定了故意杀人如何处罚,杀人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这样看来已经具备了犯罪的前两个特征,而这一行为是否满足应受刑罚处罚性呢?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是不需要负刑事责任的,本案中男童未满14周岁,不能受到刑罚处罚,说明该男童行为并不具备应受刑罚处罚性。据此,没有完全满足犯罪的三个特征,则不能将男童弑母的行为评价为犯罪。

  【试题演练】(多选)犯罪是指具有刑事责任的人实施了侵犯刑罚分则中所保护的权益的行为,犯罪的特征包括( )。

  【答案】ABC。解析:犯罪的特征有三个,即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处罚性,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BC选项。

  【答案】B。解析:犯罪具有三个特征,其中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故本题正确选项为B选项。

  【试题演练】(单选)根据我国刑罚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不能构成盗窃罪,这是犯罪哪一个特征的体现?

  【答案】C。解析:我国《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盗窃行为不属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情形,不满足应受刑罚处罚性。但是盗窃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且为刑法所禁止的行为。故本题正确选项为C选项。

  【试题演练】(单选)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的但书,即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应理解为( )

  【答案】C。解析: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由于其社会危害性极小,不认为是犯罪,意味着不构成犯罪,故本题正确选项为C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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