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通新视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度报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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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  注:(1)所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2)本期已实现收益指基金本期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不含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本期利润为本期已实现收益加上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3)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部分的孰低数(为期末余额,不是当期发生数)

  注:(1)所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2)本期已实现收益指基金本期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不含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本期利润为本期已实现收益加上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3)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部分的孰低数(为期末余额,不是当期发生数)。

  (4)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8年6月25日,因此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只列示从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数据。

  (2)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300指数收益率×55%+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45%。

  3.2.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注:(1)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8年6月25日,基金合同生效起至披露时点不满一年;

  (2)根据《基金合同》规定: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0%-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建仓期是2018年6月25日至2018年12月25日,截至报告期末及建仓期末,本基金的资产配置符合基金契约的相关要求。

  3.2.3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每年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注:(1)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8年6月25日,合同生效当年按实际存续期计算,不按整个自然年度进行折算;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8年6月25日,截至2018年12月31日,本基金未进行过利润分配。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6月,由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和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发起设立,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出资比例40%。公司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注册地上海,经营范围为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财通基金始终秉承持有人利益至上的核心价值观,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专业优质的资产管理服务。在公募业务方面,公司坚持以客户利益为出发点设计产品,逐步建立起覆盖各种投资标的、各种风险收益特征的产品线,获得一定市场口碑;公司将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作为重要发展战略之一,形成玉泉系列、富春系列等多个子品牌,产品具有追求绝对收益、标的丰富、方案灵活等特点,为机构客户、高端个人客户提供个性化的理财选择。

  公司现有员工184人,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骨干的证券、基金从业平均年限在10年以上。通过提供多维度、人性化的客户服务,财通基金始终与持有人保持信息透明;通过建立完备的风险控制体系,财通基金最大限度地保证客户的利益。公司将以专业的投资能力、规范的公司治理、诚信至上的服务、力求创新的精神为广大投资者创造价值。

  注:(1)基金的首任基金经理,其任职日期为基金合同生效日,其离职日期为根据公司决议确定的解聘日期;

  (2)非首任基金经理,其任职日期和离任日期分别指根据公司决议确定的聘任日期和解聘日期;

  (3)证券从业的含义遵从行业协会《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管理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安全高效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在认真控制投资风险的基础上,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最大利益,没有发生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本基金管理人以价值投资为理念,致力于建设合理的组织架构和科学的投资决策体系,营造公平交易的执行环境。公司通过严格的内控制度和授权体系,确保投资、研究、交易等各个环节的独立性。公司将投资管理职能和交易执行职能相隔离,实行集中交易,并建立了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在场内、场外各类交易中,各投资组合都享有公平的交易执行机会。

  同时,公司逐步建立健全公司各投资组合均可参考的投资对象备选库和交易对手备选库,在此平台上共享研究成果,并对各组合提供无倾向性支持;在公用备选库的基础上,各投资组合经理根据不同投资组合的投资目标、投资风格、投资范围和关联交易限制等,建立不同投资组合的投资对象备选库和交易对手备选库,进而根据投资授权构建具体的投资组合。在确保投资组合间信息隔离、权限明晰的基础上,形成信息公开、资源共享的公平投资管理环境。

  公司建立了专门的公平交易制度,并在交易系统中适当启用公平交易模块,保证公平交易的严格执行。对异常交易的监控包括事前、事中和事后等环节,特殊情况会经过严格的报告和审批程序,会定期针对旗下所有组合的交易记录进行了交易时机和价差的专项统计分析,以排查异常交易。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有关授权、研究分析、投资决策、交易执行、业绩评估等业务管理,保证公司管理的不同投资组合得到公平对待,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管理制度制订。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组合包括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社保组合、企业年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组合等。

  第四条 公司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公平交易的相关规定,在投资管理活动中公平对待不同投资组合,严禁直接或者通过与第三方的交易安排在不同投资组合之间进行利益输送。

  第五条 本制度以保证公司旗下管理的不同投资组合之间不存在利益输送并得到公平对待,以及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基本原则而制订。

  第六条 本制度规范的范围包括境内上市股票、债券的一级市场申购、二级市场交易等投资管理活动,同时包括授权、研究分析、投资决策、交易执行、业绩评估等投资管理活动相关的各个环节。

  第七条 公司应合理设置各类资产管理业务之间以及各类资产管理业务内部的组织结构,在保证各投资组合投资决策相对独立性的同时,确保其在获得投资信息、投资建议和实施投资决策方面享有公平的机会。

  第八条 公司应建立科学的投资决策体系,加强交易执行环节的内部控制,并通过工作制度、流程和技术手段保证公平交易原则的实现。同时,应通过对投资交易行为的监控、分析评估和信息披露来加强对公平交易过程和结果的监督。

  第九条 公司研究员负责各行业上市公司的调研及研究报告的撰写,采用客观的研究方法,任何投资分析和建议均应有充分的事实和数据支持,避免主观臆断,严禁利用内幕信息作为投资依据。

  公司内部建立信息公开、资源共享的公平投资管理环境。内部研究报告由行业研究员上传公司研究平台,各投资组合经理可以在同一时间接收到同样的研究信息及个股评估,对自身管理的组合做出适当的投资决定,不存在个别组合获得信息落后或不全面的情况。

  第十条 公司建立健全公司适用的投资对象备选库和交易对手备选库,制定明确的备选库建立、维护程序。在全公司适用股票、债券备选库的基础上,根据不同投资组合的投资目标、投资风格、投资范围和关联交易限制等,按需要建立不同投资组合的投资对象备选库和交易对手备选库,投资组合经理在此基础上根据投资授权构建具体的投资组合。

  第十一条 公司执行健全的投资授权制度,明确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总监、投资组合经理等各投资决策主体的职责和权限划分。

  第十二条 公司建立投资组合投资信息的管理及保密制度,不同投资组合经理之间的持仓和交易等重大非公开投资信息应相互隔离。

  第十三条 公司建立系统的交易方法,即投资组合经理应根据投资组合的投资风格和投资策略,制定客观、完整的交易决策规则,并按照这些规则进行交易决策,以保证各投资组合交易决策的客观性和独立性。

  第十四条 公司要求投资组合经理承诺并落实严格遵守基金合同、特定资产管理合同及公司有关投资管理制度的规定,审慎勤勉,充分发挥专业判断能力,不受他人干预,在授权范围内独立行使投资决策权,维护公平的投资管理环境,维护所管理投资组合的合法利益,并按照规则进行交易决策,以保证各投资组合交易决策的客观性和独立性,坚持投资者利益优先的原则。

  第十五条 集中交易部与投资、研究部门严格实行物理隔离,以充分保障集中交易部的独立性与保密性,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同时建立和完善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投资组合享有公平的交易执行机会。

  第十六条 投资交易系统支持公平交易功能,不同投资组合同向买卖同一证券的交易分配原则为时间优先、价格优先、比例分配、综合平衡。

  第十七条 严格控制同一投资组合或不同投资组合之间在同一交易日内进行反向交易,严格禁止可能导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的交易行为。确因投资组合的投资策略或流动性等原因需要而发生的同日反向交易,相关投资组合经理需要事先提供决策依据,填写《特殊交易需求申请审批表》,并存档备查。但完全按照有关指数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投资组合可以不受此规定的限制。

  第十八条 所有投资对象的投资指令必须经由集中交易部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审核分配至交易员执行。进行投资指令分配的人员必须保证投资指令得到公平对待,应保证不同投资组合在同一时点就同一投资对象下达的相同方向的投资指令分配给同一交易员完成。

  第十九条 对于交易所公开竞价交易,公司在投资交易系统设置强制公平交易模式,系统遇到该类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投资组合发出同向买卖指令情形时,会自动提示交易员进入公平交易模式。该模式下,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组合的指令有效价格范围内,系统能最大限度保证参加公平交易的各投资组合所买入或卖出投资对象的价格接近。各投资组合参加公平交易委托数量按照各投资组合中尚未执行指令部分的委托数量占公平交易委托总量的比例进行分配。各投资组合指令在无交易员人为干预的情况下,各自在交易所完成交易指令。

  第二十条 公司要求同一投资组合经理对其名下管理的各投资组合进行绝对公平交易执行。即同一投资组合经理如需下达同一只投资对象的买卖交易指令时,其所管理投资组合的所有有关指令必须在15分钟内批量下达,且指令价格必须相同,但数量可以按投资组合的规模而有所不同。确因投资组合的投资策略或流动性等需要而无法进行绝对公平交易执行的,相关投资组合经理需要事先提供决策依据,填写《特殊交易需求申请审批表》,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一条 公司要求不同投资组合经理对其名下管理的各投资组合进行相对公平交易执行。即不同的投资组合经理基于平等的信息知晓权和所管理投资组合的个别情况,分别独立做出对某一投资对象的投资决策,故下达指令的时间、限价都会有所不同。但由于是共同享有同一信息来源,不同投资组合经理在同一天就同一投资对象下达的买卖交易指令应为同向交易,限价范围比较接近但可以不同,指令的数量也可按组合的规模而有所不同。

  第二十二条 投资组合经理不得为了影响股票交易价格在交易日14:50-15:00 间下达交易所投资指令,如因为申购、赎回或合规控制的要求需在交易日14:50-15:00 间下达交易所投资指令,投资经理必须使用录音电话通知集中交易部相关情况,并于当日收盘后及时提交书面情况说明,由集中交易部、监察稽核部和投资相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对于部分债券一级市场申购、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购等以公司名义进行的交易,各投资组合经理应在交易前独立地确定各投资组合的交易价格和数量。公司在获配额度确定后,严格按照价格优先的原则在各投资组合间进行分配,申购价格相同的投资组合则根据投资指令的数量按比例进行分配。集中交易部必须严格独立接收各投资组合的投资指令,在申购结果产生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人泄露各投资指令的内容,包括指令价格与数量等要素。

  第二十四条 对于各投资组合以独立账户名义进行申购的交易,申购获配的证券数量由投资交易系统接收各类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数据进行分配。

  第二十五条 对于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参与公平交易程序的交易指令,按照公司已建立的相应控制制度和流程执行。

  第二十六条 为确保公司管理的不同投资组合获得公平对待,确保投资管理和交易管理业务的合法合规和公平诚信,公司建立异常交易的监控和报告制度。

  第二十七条 根据监管机关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主要的异常交易类型包括:涉嫌内幕交易的投资交易行为、涉嫌市场操纵的投资交易行为、涉嫌利益输送的投资交易行为等。

  (一) 涉嫌内幕交易的投资交易行为是指根据能够影响股价和投资者投资行为的重大非公开信息进行投资的行为;

  (二) 涉嫌市场操纵的投资交易行为是指公司管理的投资组合的交易行为致使证券交易价格发生异常或形成虚拟的价格水平,或者致使证券交易量发生异常或形成虚拟的交易量水平。其主要的类型包括:

  1、连续交易操纵。即公司管理的投资组合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进行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证券交易量的行为;

  2、约定交易操纵。即公司管理的投资组合相互串通,或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证券交易量的行为;

  3、虚假申报操纵。即公司管理的投资组合进行不以成交为目的的频繁申报和撤销申报,误导其他投资者,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的行为;

  4、特定时间价格操纵。即公司管理的投资组合在计算相关证券的参考价格或结算价格或参考价值的特定时间,通过拉抬、打压或锁定手段,操纵相关证券的参考价格或结算价格或参考价值的行为;

  5、尾市交易操纵。即公司管理的投资组合在即将收市时,通过拉抬、打压或锁定手段,操纵证券收市价格的行为。

  (三) 涉嫌利益输送的投资交易行为是指公司管理的同一投资组合的同向与反向交易、不同投资组合的同向与反向交易等存在利益输送和不符合公平交易原则的行为。

  (一) 投资组合经理或者研究人员获得的是涉及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证券的市场价格和投资者行为有重大影响的而又尚未公开的信息;

  (二) 投资组合经理的投资行为主要依据该信息,无其他充足、深入的研究支持。

  (一) 公司管理的单个投资组合或多个投资组合在同一个交易日内就同一证券大笔下单、连续下单或者密集下单(如多个组合同时下单),造成证券交易价格波动达到一定幅度;

  (二) 公司管理的单个投资组合或多个投资组合进行巨额交易量的申报,且申报价格明显偏离申报时的成交价格达到一定幅度;

  (三) 公司管理的单个投资组合或多个投资组合在一段时期内进行大量且连续的交易,造成证券交易价格发生明显波动达到一定幅度;

  (四) 公司管理的单个投资组合或多个投资组合在可进行T+0 交易的市场中在同一价位或者相近价位大量或者频繁进行回转交易;

  (五) 公司管理的单个投资组合或多个投资组合在大宗交易中进行涉嫌虚假申报或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申报;

  (六) 公司管理的单个投资组合或多个投资组合在银行间债券交易等议价交易中的成交价格明显偏离同期市场平均成交价格。

  第三十条 约定交易操纵的界定标准主要为:公司管理的投资组合之间互为对手方。

  第三十一条 虚假申报操纵的界定标准主要为:公司管理的投资组合在一个交易日内频繁申报或撤销申报,以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其他投资者的投资行为。

  频繁申报和撤销申报,是指某投资组合在同一交易日内,在同一证券的有效竞价范围内,按照同一买卖方向,连续、交替进行三次以上的申报和撤销申报。

  第三十二条 特定时间价格操纵和尾市价格操纵的界定标准主要为:在计算相关证券的参考价格或结算价格或参考价值的特定时间,如证券交易所收市前的十分钟时间,公司管理的投资组合以高于市价的价格发出买入申报致使证券交易价格发生异常上涨,或者以低于市价的价格发出卖出申报致使证券交易价格发生异常下跌,或者通过发出买入或者卖出申报致使证券交易价格发生异常波动。

  (一) 公司管理的不同投资组合之间存在以对方为交易对手的交易,或者在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等议价市场上通过第三方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二) 公司同一投资组合经理所管理的不同投资组合在同一交易日内存在就同一证券的无合理理由的反向交易行为。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界定的可能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异常交易行为具体包括:

  1、可能对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披露前,大量买入或者卖出相关证券;

  3、两个或两个以上固定的或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者频繁进行互为对手方的交易;

  1、交易对手异常:指交易对手超出交易对手库范围、与信用级别较低的交易对手进行大额交易、与丙类账户进行交易;

  2、交易价格异常:指回购利率异常和现券交易价格异常。回购利率异常指回购利率偏离同期公允回购利率(可参考中债登网站提供的回购利率数据)30bp

  以上,现券交易价格异常指根据交易价格推算出的收益率偏离同期公允收益率(根据影子定价标准确定)30bp 以上(一年期以上债券为50bp);

  3、同日反向交易:指当天买卖同一债券品种且价格相同(或造成亏损)的交易、当天进行利率相同(或造成亏损)的正逆回购交易等。

  第三十六条 事前监控是指在投资交易系统中进行风险监控参数设置及风险监控参数调整,此项工作由风险管理部负责。

  第三十七条 在新投资组合成立并开始运作前,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资产管理合同、公司规章制度及公司相关决定,风险管理部应及时编制《风险控制参数设置表》,经督察长批准后进行设置。

  第三十八条 《风险控制参数设置表》应包括政策性指标、契约性指标、内部监控指标三个方面。政策性指标、契约性指标必须与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和各类资产管理合同的相关规定严格一致。非因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和资产管理合同发生调整和变化,风险管理部部不得接受任何关于取消、放宽政策性指标、契约性指标的要求。对于内部监控指标,公司规章制度已明确规定放开监控、放宽监控程序的,风险管理部应在严格审核程序完整性、有效性的前提下执行放开、放宽监控的操作。

  第三十九条 风险管理部应对日常交易中系统自动触发的限制性投资交易行为予以监控和报告。

  第四十条 事中监控是指投资交易过程中对异常交易的实时监控,包括指令时间、价格、数量等方面。集中交易部负有对系统无法识别和限制的异常交易进行监控和报告的职责。

  第四十一条 事后监控包括公平交易分析、交易情况稽核两项内容,分别由风险管理部、监察稽核部负责。

  第四十二条 集中交易部在收到下述情形之一的投资指令时启动异常交易识别流程和报告制度。启动异常交易识别流程后,涉及异常交易的投资指令暂停执行:

  (一) 交易所投资指令当日累计数量已达到所投资股票当日成交量的50%的;

  (四) 同一投资组合经理投资某一证券,对其管理的投资风格相似的各投资组合下达投资指令时,存在不合理时间或价格差异;

  (五) 议价交易的交易对手方为公司股东、投资组合托管人或其重大利益关联方、议价交易对手库以外的交易对象;

  (六) 参与开盘集合竞价时,投资指令价格偏离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格5%(含)以上的;

  第四十三条 涉及异常交易的投资指令,由集中交易部要求指令下达人填写《特殊交易需求申请审批表》,指令下达人做出合理性解释,经由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并报集中交易部、风险管理部备案。审核流程中任一人员认为有必要的,应当要求其他相关人员提供意见。

  第四十四条 风险管理部对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购、以公司名义进行的债券一级市场申购的申购方案和分配过程进行审核和监控,保证分配结果符合公平交易原则的要求。

  第四十五条 风险管理部应根据市场公认的第三方信息,对投资组合与交易对手之间议价交易的交易价格公允性进行审查。相关投资组合经理应对交易价格异常情况进行合理性解释。

  第四十六条 风险管理部对不同投资组合,尤其是同一位投资组合经理管理的不同投资组合同日同向交易和反向交易的交易时机和交易价差进行监控,同时对不同投资组合临近交易日的同向交易和反向交易的交易时机和交易价差进行分析。相关投资组合经理应对异常交易情况进行合理性解释。

  第四十七条 风险管理部应对其他可能导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的异常交易行为进行监控,对于异常交易发生前后不同投资组合买卖该异常交易证券的情况进行分析。相关投资组合经理应对异常交易情况进行合理性解释。

  第四十八条 公司建立有效的异常交易行为日常监控和分析评估制度,并健全相关业务记录,确保投资交易公平性的可稽核性。

  第五十条 监察稽核部对投资交易行为的稽核工作应反映在季度监察稽核项目表中以及相关专项稽核报告中。

  第五十一条 督察长负责对整个投资交易业务领域事前、事中、事后的监控情况实施检查和监督。

  第五十二条 在监控过程中集中交易部、风险管理部、监察稽核部一旦发现异常交易,应立即向公司督察长、分管副总经理及总经理报告,并及时采取相关的控制和改进措施。

  第五十三条 经报告的异常交易行为,由监察稽核部负责进行专项稽核。监察稽核部应查明该事项的发生过程、发生原因、责任人、处理建议,形成报告后报送督察长、分管副总经理、总经理审批。

  第五十四条 风险管理部负责交易价差分析。交易价差是指不同投资组合在相同的时间段内同买或者同卖一只股票时两者买卖均价存在差异。

  (一) 分别计算各个投资组合同期、同方向交易的某只股票的交易均价,然后比较各自均价差异,再将发生的所有差异进行汇总分析;

  第五十六条 风险管理部建立分析交易价差的信息系统,应对不同投资组合和不同类别投资组合之间的交易价差进行分析,尤其是对于那些与其他投资组合收益率存在明显差异的投资组合重点进行交易价差分析。

  第五十七条 风险管理部应分别于每季度和每年度对公司管理的不同投资组合的整体收益率差异、分投资类别(股票、债券)的收益率差异进行分析,对连续四个季度期间内、不同时间窗内(如日内、3 日内、5 日内)公司管理的不同投资组合同向交易的交易价差进行分析,由投资组合经理、督察长、总经理签署后,妥善保存分析报告备查。如果在上述分析期间内,公司管理的所有投资组合同向交易价差出现异常情况,应重新核查公司投资决策和交易执行环节的内部控制,针对潜在问题完善公平交易制度,并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监察稽核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对此做专项说明。

  第五十八条 在各投资组合的定期报告中,至少应披露以下事项:公司整体公平交易制度执行情况;对异常交易行为做专项说明,其中,如果报告期内所有投资组合参与的交易所公开竞价同日反向交易成交较少的单边交易量超过该证券当日成交量的5%,应说明该类交易的次数及原因。

  在投资组合的年度报告中,还应披露公平交易制度和控制方法,并在公司整体公平交易制度执行情况中,对当年度同向交易价差做专项分析。

  报告期内,本基金管理人严格执行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和《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平交易制度》的规定,未发现组合间存在违背公平交易原则的行为或异常交易行为。

  本公司原则上禁止不同投资组合之间(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投资组合及短期国债回购交易除外)或同一投资组合在同一交易日内进行反向交易。如果因应对大额赎回等特殊情况需要进行反向交易的,则需经公司领导严格审批并留痕备查。

  本投资组合为主动型开放式基金。本报告期内,本投资组合与本公司管理的其他主动型投资组合未发生过同日反向交易(短期国债回购交易除外)的情况,也未发生影响市场价格的临近日同向或反向交易。

  经过事前制度约束、事中严密监控,以及事后的统计排查,本报告期内各笔交易的市场成交比例、成交均价等交易结果数据表明,本期基金运作未对市场产生有违公允性的影响,亦未发现本基金存在异常交易行为。

  2018年我国宏观经济增速呈现周期性放缓的态势,下行压力逐季提升,希望能通过去杠杆的方式控制经济金融体系的风险,谋求实现脱虚向实的目标和探索实现产业转型升级的路径。上半年突发的中美贸易摩擦使得外围环境对我们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加大了内部承受的压力。多重因素共同作用,使得A股市场在2018年呈现出趋势性下跌的态势。

  本基金在建仓期内始终将股票持仓比例控制在相对较低的水平,重点配置了消费类板块内各子行业龙头,偏重商贸零售、医药等必选消费品,在经济下行趋势中获取相对稳健的业绩表现,在此基础上结合宏观和行业基本面的变化,对持仓结构进行持续调整优化,进入四季度后随着货币政策的逐渐转向,整体股票持仓开始逐步提升,同时结合产业政策与行业基本面出现的变化,逐步加大科技成长类个股的配置权重,为2019年做好准备。

  截至报告期末财通新视野混合A基金份额净值为0.9388元,本报告期内,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为-6.12%,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为-7.31%;截至报告期末财通新视野混合C基金份额净值为0.9349元,本报告期内,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为-6.51%,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为-7.31%。

  我们预计经济下行趋势仍将持续,企业盈利增速逐季回落的趋势可能延续至2019年上半年。美国经济增速大概率见顶回落,使得中美贸易摩擦的严峻形势有望得到改善,美联储持续加息对新兴市场的压力在2019年有望得到缓解,油价回落使得通胀压力进一步消逝,为国内货币政策的宽松打开了空间,逆周期调控的对冲政策有望在2019年上半年陆续推出。权益市场在经历了四季度的大幅回落后整体估值吸引力进一步提升,风险偏好已经开始出现恢复的迹象。

  对于2019年的市场,我们认为当前的估值水平已经相对充分地反映了投资者对于未来经济基本面走势的悲观预期,在外部环境逐步缓和叠加内部呵护市场的政策逐步推出后,我们会努力把握市场机遇,重点配置各行业龙头企业作为基金产品的核心资产,在此基础上,结合市场风险偏好逐步提升的特征,重点关注新科技与新消费领域的投资机会。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和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估值工作小组《关于停牌股票估值的参考方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设立估值委员会并制定估值委员会制度。

  估值委员会成员由总经理、督察长、基金投资部、专户投资部、固定收益部、研究部、风险管理部、监察稽核部、基金清算部等部门负责人、基金清算部相关业务人员、涉及的相关基金经理或投资经理或实际履行前述部门相当职责的部门负责人或人员组成。估值委员会成员均具有会计核算经验、行业分析经验、金融工具应用等丰富的证券投资基金行业从业经验和专业能力,且之间不存在任何重大利益冲突。基金经理如果认为某证券有更能准确反应其公允价值的估值方法,可以向估值委员会申请对其进行专项评估。新的证券价格需经估值委员会和托管行同意后才能采纳,否则不改变用来进行证券估值的初始价格。

  估值委员会职责:根据相关估值原则研究相关估值政策和估值模型,拟定公司的估值政策、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确保公司各基金产品净值计算的公允性,以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基金管理人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签订了《基金估值核算业务外包协议》。

  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股票估值指引(试行)〉的通知》(中基协发〔2017〕6号),基金管理人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订了《流通受限股票流动性折扣委托计算协议》,委托中证指数有限公司计算并提供流通受限股票流动性折扣。

  基金管理人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于2018年6月签订了《基金行政外包协议》,截至报告期末,基金管理人对旗下部分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估值业务实行外包。

  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要求,结合本基金运作情况,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收益分配。

  报告期内,本基金未有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情况出现。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托管人在对财通新视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托管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不存在任何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完全尽职尽责地履行了基金托管人应尽的义务。

  5.2 托管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运作遵规守信、净值计算、利润分配等情况的说明

  本报告期内,财通新视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人--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财通新视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运作、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计算、基金费用开支等问题上,不存在任何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本托管人依法对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编制和披露的财通新视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年度报告中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利润分配情况、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进行了核查,以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本基金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是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年度报告正文查看审计报告全文。

  (3)本基金成立于于2018年6月25日,无比较式的上年度可比期间,因此资产负债表只列示2018年12月31日数据,特此说明。

  本报告期:2018年06月25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8年12月31日

  (2)本基金成立于2018年06月25日,无比较式的上年度可比期间,因此资产负债表只列示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8年12月31日数据,特此说明。

  注:本基金成立于2018年06月25日,无比较式的上年度可比期间,因此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只列示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8年12月31日数据,特此说明。

  财通新视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538号文《关于准予财通新视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的核准,由基金管理人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自2018年5月21日到2018年6月20日止期间向社会公开发行募集,募集期结束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安永华明(2018)验字第60951782_B09号验资报告后,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备案材料。基金合同于2018年6月25日正式生效。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存续期限不定。设立时募集的扣除认购费后的实收基金(本金)为人民币1,230,369,593.55元,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存款利息为人民币320,532.23元,以上实收基金(本息)合计为人民币1,230,690,125.78元,折合1,230,690,125.78份基金份额,其中A类基金份额450,282,304.17份,C类基金份额780,407,821.61份。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为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等)、同业存单、衍生工具(权证、股指期货等)以及法律法规允许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300指数收益率×55%+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45%

  本财务报表系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以及其后颁布及修订的具体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以下统称企业会计准则)编制,同时,对于在具体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方面,也参考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修订并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中国证监会制定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3号《会计报表附注的编制及披露》、《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XBRL模板第3号〈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颁布的相关规定。

  本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基金于2018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自2018年6月25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期间的经营成果和净值变动情况。

  本基金财务报表所载财务信息依照企业会计准则、《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和其他相关规定所厘定的主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编制。

  本基金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度,即每年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本期财务报表的实际编制期间系自2018年6月25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

  本基金记账本位币和编制本财务报表所采用的货币均为人民币。除有特别说明外,均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表示。

  金融工具是指形成本基金的金融资产(或负债),并形成其他单位的金融负债(或资产)或权益工具的合同。

  本基金的金融资产于初始确认时分为以下两类: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贷款和应收款项;

  本基金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主要包括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和衍生工具等;

  本基金的金融负债于初始确认时归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和其他金融负债。本基金目前持有的金融负债划分为其他金融负债。

  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股票、债券等,以及不作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按照取得时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确认金额,相关的交易费用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在持有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期间取得的利息或现金股利,应当确认为当期收益。每日,本基金将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处置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时,其公允价值与初始入账金额之间的差额应确认为投资收益,同时调整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当收取该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或该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权利已转移,且符合金融资产转移的终止确认条件的,金融资产将终止确认;

  当金融负债的现时义务全部或部分已经解除的,该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将终止确认;

  本基金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的,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不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本基金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分别下列情况处理:放弃了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并确认产生的资产和负债;未放弃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按照其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确认有关金融资产,并相应确认有关负债。

  买入股票于成交日确认为股票投资,股票投资成本按成交日应支付的全部价款扣除交易费用入账;

  卖出股票于成交日确认股票投资收益,卖出股票的成本按移动加权平均法于成交日结转;

  买入债券于成交日确认为债券投资。债券投资成本按成交日应支付的全部价款扣除交易费用入账,其中所包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单独核算,不构成债券投资成本;

  买入零息债券视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的附息债券,根据其发行价、到期价和发行期限按直线法推算内含票面利率后,按上述会计处理方法核算;

  买入权证于成交日确认为权证投资。权证投资成本按成交日应支付的全部价款扣除交易费用后入账;

  卖出权证于成交日确认衍生工具投资收益,卖出权证的成本按移动加权平均法于成交日结转;

  买入或卖出股指期货投资于成交日确认为股指期货投资。股指期货初始合约价值按成交金额确认;

  股指期货平仓于成交日确认衍生工具投资收益,股指期货的初始合约价值按移动加权平均法于成交日结转;

  申购新发行的分离交易可转债于获得日,按可分离权证公允价值占分离交易可转债全部公允价值的比例将购买分离交易可转债实际支付全部价款的一部分确认为权证投资成本,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扣减可分离权证确定的成本确认债券成本;

  上市后,上市流通的债券和权证分别按上述(2)、(3)中相关原则进行计算;

  本基金持有的回购协议(封闭式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实际利率(当实际利率与合同利率差异较小时,也可以用合同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公允价值,是指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项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一项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本基金以公允价值计量相关资产或负债,假定出售资产或者转移负债的有序交易在相关资产或负债的主要市场进行;不存在主要市场的,本基金假定该交易在相关资产或负债的最有利市场进行。主要市场(或最有利市场)是本基金在计量日能够进入的交易市场。本基金采用市场参与者在对该资产或负债定价时为实现其经济利益最大化所使用的假设。

  在财务报表中以公允价值计量或披露的资产和负债,根据对公允价值计量整体而言具有重要意义的最低层次输入值,确定所属的公允价值层次:第一层次输入值,在计量日能够取得的相同资产或负债在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第二层次输入值,除第一层次输入值外相关资产或负债直接或间接可观察的输入值;第三层次输入值,相关资产或负债的不可观察输入值。

  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本基金对在财务报表中确认的持续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和负债进行重新评估,以确定是否在公允价值计量层次之间发生转换。

  (1) 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工具,按照估值日能够取得的相同资产或负债在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公允价值;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2)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3)不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工具,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4)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当本基金具有抵销已确认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法定权利,且该种法定权利现在是可执行的,同时本基金计划以净额结算或同时变现该金融资产和清偿该金融负债时,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以相互抵销后的金额在资产负债表内列示。除此以外,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在资产负债表内分别列示,不予相互抵销。

  实收基金为对外发行的基金份额总额所对应的金额。由于申购和赎回引起的实收基金变动分别于基金申购确认日及基金赎回确认日确认。上述申购和赎回分别包括基金转换所引起的转入基金的实收基金增加和转出基金的实收基金减少。

  损益平准金包括已实现损益平准金和未实现损益平准金。已实现损益平准金指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或赎回款项中包含的按累计未分配的已实现收益/(损失)占基金净值比例计算的金额。未实现损益平准金指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或赎回款项中包含的按累计未实现利得/(损失)占基金净值比例计算的金额。损益平准金于基金申购确认日或基金赎回确认日确认。

  未实现损益平准金与已实现损益平准金均在损益平准金科目中核算,并于期末全额转入未分配利润/(累计亏损)。

  (1) 存款利息收入按存款的本金与适用的利率逐日计提的金额入账。若提前支取定期存款,按协议规定的利率及持有期重新计算存款利息收入,并根据提前支取所实际收到的利息收入与账面已确认的利息收入的差额确认利息损失,列入利息收入减项,存款利息收入以净额列示;

  (2) 债券利息收入按债券票面价值与票面利率或内含票面利率计算的金额扣除应由债券发行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后的净额确认,在债券实际持有期内逐日计提;

  (3) 资产支持证券利息收入按证券票面价值与票面利率计算的金额,扣除应由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后的净额确认,在证券实际持有期内逐日计提;

  (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收入,按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的成本及实际利率(当实际利率与合同利率差异较小时,也可以用合同利率),在回购期内逐日计提;

  (5) 股票投资收益/(损失)于卖出股票成交日确认,并按卖出股票成交金额与其成本的差额入账;

  (6) 债券投资收益/(损失)于成交日确认,并按成交总额与其成本、应收利息的差额入账;

  (7)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收益/(损失)于成交日确认,并按成交总额与其成本、应收利息的差额入账;

  (8) 股指期货投资收益/(损失)于平仓日确认,并按平仓成交金额与其初始合约价值的差额入账;

  (9) 权证收益/(损失)于卖出权证成交日确认,并按卖出权证成交金额与其成本的差额入账;

  (10) 股利收益于除息日确认,并按上市公司宣告的分红派息比例计算的金额扣除应由上市公司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后的净额入账;

  (11)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损失)系本基金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等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

  (12)其他收入在主要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给对方,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且金额可以可靠计量的时候确认。

  (3)卖出回购证券支出,按卖出回购金融资产的摊余成本及实际利率(当实际利率与合同利率差异较小时,也可以用合同利率)在回购期内逐日计提;

  (4)其他费用系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基金费用。如果影响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第四位的,则采用待摊或预提的方法。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A 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同一投资人持有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一种分红方式,如投资人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则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将以投资人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基金份额类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决定,自2008年4月24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由原先的3%。调整为1%。;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决定,自2008年9月19日起,调整由出让方按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缴纳印花税,受让方不再征收,税率不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03号文《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因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而发生的股权转让,暂免征收印花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36号文《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金融业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国债、地方政府债利息收入以及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存款利息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46号文《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的规定,金融机构开展的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业务及持有政策性金融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70号文《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的规定,金融机构开展的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业务、同业存款、同业存单以及持有金融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140号文《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本基金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7]56号文《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运营本基金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2011年修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2011年修订)》及相关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规定,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除按照相关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及地方教育费附加。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78号文《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的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03号文《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号文《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32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财税[2012]85号文《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财税[2015]101号文《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自2015年9月8日起,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注:(1)支付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1.5%的年费率计提,逐日计提,按月支付;

  (2)基金管理人报酬计算公式为:日基金管理人报酬=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1.5% / 当年天数;

  (3)客户维护费是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约定的用以向基金销售机构支付客户服务及销售活动中产生的相关费用,该费用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基金管理费中列支,不属于从基金资产中列支的费用项目。

  注:(1)支付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25%的年费率计提,逐日计提,按月支付;

  (2)基金托管费计算公式为:日基金托管费=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0.25% / 当年天数。

  (2)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0.8%年费率计提,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3)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0.8%÷当年天数。

  7.4.8.4.2 报告期末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7.4.8.7.2当期交易及持有基金管理人以及管理人关联方所管理基金产生的费用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当期交易及持有基金管理人以及管理人关联方所管理基金产生的费用。

  不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和负债主要包括贷款和应收款项以及其他金融负债,其因剩余期限不长,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若。

  于2018年12月31日,本基金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中属于第一层次的余额为人民币320,635,972.94元,属于第二层次的余额为人民币50,145.80元,无属于第三层次的余额。

  对于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和可转换债券,若出现重大事项停牌、交易不活跃、或属于非公开发行等情况,本基金分别于停牌日至交易恢复活跃日期间、交易不活跃期间及限售期间不将相关股票和可转换债券的公允价值列入第一层次;并根据估值调整中采用的不可观察输入值对于公允价值的影响程度,确定相关股票和可转换债券公允价值应属第二层次或第三层次。

  本基金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工具第三层次公允价值本期未发生变动。

  注:投资者欲了解本报告期末基金投资的所有股票明细,应阅读登载于基金管理人网站的年度报告正文。

  注:买入金额按买入成交金额(成交单价乘以成交数量)填列,不考虑相关交易费用。

  注:卖出金额按卖出成交金额(成交单价乘以成交数量)填列,不考虑相关交易费用。

  注:本表买入股票成本(成交)总额,卖出股票收入(成交)总额均按买卖成交金额(成交单价乘以成交数量)填列,不考虑相关交易费用。

  8.7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8.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以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套期保值将主要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将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并结合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

  8.12.1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根据上市公司公告,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美年健康(证券代码:002044)下属广州美年富海门诊部收到广州天河区卫计局出具的《责令整改通知书》,并进行整改。

  8.12.2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本报告中涉及比例计算的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注:分级基金机构/个人投资者持有份额占总份额比例中,对下属分级基金,比例的分母采用各自级别的份额,对合计数,比例的分母采用期末基金份额总额,特此说明。

  注:(1)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持有本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为100万份以上;

  (2)本基金的基金经理持有本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为50万份至100万份(含)。

  1、本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于2018年6月29日聘任武祎先生担任公司督察长职务,原督察长黄惠女士于2018年6月29日离任;于2019年1月18日聘任夏理芬先生担任公司董事长职务,原董事长刘未先生于2019年1月18日离任;

  本报告期内,为本基金进行审计的机构未发生变化,为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报告期内应支付给会计师事务所的基金审计费用为八万元,目前该事务所已为本基金提供审计服务的年限为不满1年。

  (2)具备基金运作所需的高效、安全的通讯条件,交易设施满足基金进行证券交易的需要;

  (3)具有较强的全方位金融服务能力和水平,能积极为公司投资业务的开展,投资信息的交流以及其他方面业务的开展提供良好的服务和支持。

  (1)投资、研究部门与券商联系商讨合作意向,根据公司对券商交易单元的选择标准,确定选用交易单元的所属券商以及(主)交易单元,报投资总监与总经理审核批准;

  (2)集中交易部与券商商议交易单元租用协议,经相关业务部门确认后,报公司领导审批;

  (3)基金清算部负责对接托管行、各证券交易所、中登公司上海和深圳分公司办理交易单元手续及账户开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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