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标准”不能代替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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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 在《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三小”条例)实施一年后,《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及摊贩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三小&rdq

 在《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三小”条例)实施一年后,《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及摊贩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三小”处罚裁量基准)日前正式出台并实施。自此,全川25万余个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经营主体经营行为有了明确的行政处罚基准。(四川日报4月26日)

 
曾几何时,一些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及摊贩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不按规定进行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或违规生产经营保健食品,且虚假宣传或者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危害人民身体健康,严重扰乱市场。
 
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实施一年后,已初见成效。日前,该省又正式出台并实施与之配套的《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及摊贩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经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几十种违法行为处罚标准予以了明确。
 
有“管理条例”,有与之配套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似应“心中有数”,服从管理,严格按照“管理条例”守法经营,诚信经营。然而必须引起注意的是,总有那么一些“三小”“心术不正”,在利益面前迷失自我,有阳奉阴违的;有“打擦边球”的;甚至还有顶风违纪的,诸如此类,必须从重从快给以严厉打击,不能让“一只苍蝇坏了一锅汤”。
 
面对实际,有关职能部门不能因为对有了“管理条例”及与之配套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就“万事大吉”,就可以对“三小”放手不管,而是必须更加充分地履行职能,积极主动作为,以对消费者高度负责的精神,抓好“管理条例”及与之配套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宣传教育,使“三小”经营主体全面了解、深刻领会、自觉遵守,使其经营行为得到有效约束。仅仅做到这些还不够,还必须对“三小”经营主体的经营行为作全过程的严格监控。从进货渠道、原料采购、有关配方到生产过程、经营出售等,一个环节都不能放松。对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对涉案食品风险性高;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拒绝、逃避监督检查,故意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或者擅自动用查封、扣押、先行登记保存物品的;对违规生产经营保健食品,且虚假宣传或者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必须按照“管理条例”及与之配套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严加处罚,对涉嫌违法的“三小”必须依法从重处罚。
 
从这个意义上说,有了“管理条例”及与之配套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可以有效地对“三小”实施管理和处罚,但是,监管职能部门不能有“懒政思维”,不能“坐享其成”,因为“管理条例”及与之配套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代替不了严格监管,尤其不能以“管理条例”及与之配套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代替严格监管。除了宣传教育,还要热情服务,尽可能地为“三小”经营者解决一些实际问题,促使他们自觉遵守“管理条例”,自觉依法经营,以诚信赢得消费者,以诚信为城市文明增光添彩。
 
【作者:周志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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