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志宏:“员工没完成业绩遭冷水浇头” “挺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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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 近日,桂林的一段女员工接受公司惩罚的视频在网上引起了关注,视频中,女员工站在一家房产公司门外大喊“没有完成任务,接受惩罚”,另一名员工则往其头顶浇下一桶冷水。

 近日,桂林的一段女员工接受公司惩罚的视频在网上引起了关注,视频中,女员工站在一家房产公司门外大喊“没有完成任务,接受惩罚”,另一名员工则往其头顶浇下一桶冷水。记者了解到,视频的拍摄地点就在桂林。对于此事,涉事公司表示这是员工的自发行为,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广西新闻网-当代生活报6月10日) 

 
往员工头顶浇冷水的事,桂林并非孤例。在此之前,贵阳某商场门口一女员工就曾因没有完成业绩,在寒冷的天气里,被领导“浇”过。近几年,有关销售人员因没能完成既定的“销售业绩”,“自愿”或被迫接受各种奇葩惩罚的事件屡见不鲜。有被罚做“下蹲”的;有被罚当街下跪爬行的;还有被罚裸奔、乞讨、煽耳光、打屁股的,诸如此类,形形色色,五花八门,对员工极尽侮辱、体罚之能事。
 
据桂林这家公司的相关负责人介绍,除了浇冷水,他们的惩罚措施还有长跑十公里、吃三天苦瓜、吃芥末等等,不说闻所未闻,也使人瞠目结舌。说起缘由,这位负责人说,公司鼓励大家制定业绩目标自我激励,但完成不了如何惩罚,都是员工自己设定的,在很多人眼里这种处罚方式比较疯狂,但是我们觉得挺正常的。
 
这正说明,平时他们就是这么对待自己的员工的,而且已经“习以为常”了,不值得“大惊小怪”。怎么能不“正常”呢?员工的业绩目标是员工自己定的,是在公司“鼓励”下的员工“自我激励”定下来的,是只会高,而绝不可能低的。公司要效益,员工要业绩,要实惠,这指标低得下来么?再者,员工完不成自己定的业绩目标,除了“浇冷水”,“还有长跑十公里、吃三天苦瓜、吃芥末等等”在伺候着。说这些惩罚手段“是员工自己设定的”,你信么?明摆着的自欺欺人、欲盖弥彰。
 
员工没有完成业绩,给予适当处罚是可以的,是“正常”的。但是,必须有度,更不能违法。我国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有侮辱、体罚劳动者行为的有严厉的处罚规定。除了“浇冷水”,“还有长跑十公里、吃三天苦瓜、吃芥末等等”,从法律角度看,这些惩罚手段是“挺正常”的吗?
 
必须承认,员工与员工,情况各不同。有的员工没能完成既定的业绩目标,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主观的,包括能力缺乏、努力不够等等,也有客观的,包括企业的业绩目标是否科学合理、管理是否到位、服务是否跟上,等等,不能把员工没完成业绩目标的责任全部推给员工。如若真的是由于员工没有用心工作,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对其进行适当处罚无可厚非,也是必须的。但是,采用“浇冷水”,“还有长跑十公里、吃三天苦瓜、吃芥末等等”手段来惩罚自己的员工,不仅仅是侵犯了员工的合法利益,侮辱了员工的人格,也损害了企业的自身形象,失掉了民心,暴露了涉事企业的粗暴、丑陋、变态的管理方式,非但达不到“鼓励”员工的效果,反而会引起员工的反感,激起社会的憎恨,进而有可能影响到员工对企业的忠诚度、影响到企业的发展。
 
还有,明明是企业自身设定的对没有完成业绩目标员工的处罚手段,却强加给员工,说是“员工自己设定的”,试想,有哪个员工会如此地把自己不当人看?如果真有没能完成业绩目标,而“自发”地用自己设定的惩罚手段惩罚自己,这样的员工不仅无能,也无知,更可怜、可憎,企业早该将其解雇了。某种意义上说,也正是由于一些员工的软弱助长了有些“老板”违背员工意愿、逾越道德和法律底线、侮辱和虐待员工的嚣张气焰,这不仅是这部分员工的悲哀,也是企业的悲哀,更是法律的悲哀。
 
有鉴于此,政府有关部门必须强化法制教育和惩戒力度,让企业主知晓对员工进行侮辱式惩罚的违法性质,同时实施必要的监管,有效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把企业的发展装进法治的笼子,纳入正常的轨道;相关企业必须从尊重员工的人格开始,不能置法律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于不顾,不能见利忘义、见利忘法,不能把员工当傻子,变着法子整员工,要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员工享有应有的尊严和权利。
 
尊重员工,就是尊重自己;爱护员工,就是爱护企业。说“员工没完成业绩遭冷水浇头”“挺正常”的企业负责人该醒醒了。
 
【作者:周志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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