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志宏:“假冒商标被判刑并遭索赔”是一堂法律警示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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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 周志宏/文近日,张家港法院审结一起假冒注册商标案。陶某因利益所驱,未经“长城”商标权利人许可,擅自生产假冒“长城”抗磨液压油47桶,并向某农机配件门

  周志宏/文

近日,张家港法院审结一起假冒注册商标案。陶某因利益所驱,未经“长城”商标权利人许可,擅自生产假冒“长城”抗磨液压油47桶,并向某农机配件门市部销售2桶,尚未销售的假冒“长城”抗磨液压油45桶被张家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扣,非法经营数额共计117680元。检察院以陶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提起公诉。(江苏法制报7月11日)

所谓假冒注册商标,指的是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在这起案件中,陶某的所作所为正是这样,未经“长城”商标权利人许可,擅自生产假冒“长城”抗磨液压油,并向某农机配件门市部销售,情节是严重的,已经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鉴于陶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于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六万元。继而,“长城”商标权利人中国石化公司以其侵犯商标权为由又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陶某赔偿损失,经调解陶某赔偿石化公司8万元。一时的贪念,付出了沉重的代价,教训极其惨痛而深刻。

近年来,随着人们对商标价值的认同和企业创品牌意识的增强,象陶某一样,在利益驱动下,假冒他人商标的现象“应运而生”,而且,花样不断“翻新”,手段愈来愈“高明”,且日趋严重、复杂化。究其原因,有关人士认为,除了经济利益的因素以外,还有刑法对该类犯罪的立法相对滞后,执法措施不力,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较差等方面的原因。这对于保护商标专用权,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持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危害性很大。

办案法官认为,商标法、刑法各自从不同角度、以不同方式对商标权利人的权利进行保护,对于侵害商标权的行为,即使追究了刑事责任,也不能免除侵权人的民事责任。陶某未经“长城”商标权利人许可,擅自生产假冒“长城”抗磨液压油并向某农机配件门市部销售,被判刑并遭索赔,无疑是一堂法律警示课。

侵害他人的商标权,扰乱了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加大对假冒注册商标的打击力度,完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有效预防、控制商标犯罪,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到多部门、多层面和多环节,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有关职能部门必须加大商标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逐渐增强公民的商标品牌观念;与此同时,要不断创新工作方法和管理手段,强化对印刷业、广告业、标牌行业,特别是这些行业中的个体、承包企业的动态管理,从源头上封堵、打击、取缔非法印刷、伪造注册商标和商标标识的活动。工商、质检、公安执法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调机制,形成整治合力,既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也要坚决查处假冒商标的行为。

注册商标所有人,特别是驰名商标所有人要加强注册商标的自我保护意识。尽可能地避免被他人冒用。一旦发现自己的注册商标被他人假冒,一方面可以自行收集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并要求赔偿,一方面要及时向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控告,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此案中陶某被罚,更警示一些试图发“假冒商标”财的企业和个人,“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要诚信经营,守法经营,有能耐自己去创个品牌、注册个属于自己的商标,不要以身试法,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不要被眼前利益迷住双眼、冲昏了头脑,不能有侥幸心理。法律是公正的,是不会讲情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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