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在社会组织成员之外开展涉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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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  本报讯(沈阳日报、沈报融媒记者邱菊)8月14日,省政府法制办发布《辽宁省社会组织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截至8月30日

  本报讯(沈阳日报、沈报融媒记者邱菊)8月14日,省政府法制办发布《辽宁省社会组织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截至8月30日。

  按照《条例》,社会组织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得利用境外捐款或者资助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秩序的活动,不得在社会组织成员之外开展涉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社会组织在接受捐赠、资助后1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接受捐赠、资助的信息。

  《条例》提出,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类社会组织可以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申请登记。申请登记慈善组织的,应当符合《慈善法》相关规定。申请成立社会组织,发起人应当积极吸纳中国党员加入。新成立的社会组织具备组建党组织条件的,应当建立相应的党组织。

  《条例》提出,社会组织应当根据规模设立监事会或者监事。监事不得由理事、理事的近亲属或者社会组织财会人员兼任。社会组织接受捐赠、资助的,应当在接受捐赠、资助后1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接受捐赠、资助的信息,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使用捐赠、资助款物的有关情况。社会组织的资产及收入应当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公益事业的发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条例》规定,社会组织不得强迫组织、个人加入或者限制其退出社会组织,不得与其他社会组织建立垂直领导或者变相垂直领导关系,不得强迫组织和个人捐赠或者强行摊派,不得利用境外捐款或者资助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秩序的活动,不得在社会组织成员之外开展涉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等。如有以上行为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

  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有权举报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处理。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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