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行为底线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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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  【摘要】网络行为作为人在网络社会中的实践途径,是人在虚拟空间中的行为方式,是极具社会影响力的新型主体行为

  【摘要】网络行为作为人在网络社会中的实践途径,是人在虚拟空间中的行为方式,是极具社会影响力的新型主体行为。网络行为是现实行为的一种延伸,面临现实社会与网络社会的双重制约。把握好网络行为的底线,事关整个社会的和谐有序健康发展。文章主要围绕网络行为底线确立的基本要求、底线的范围与保障等方面来展开分析。

  时代的发展,产生了网络,催生了网络社会人。网络社会人是现实社会人在网络空间中的虚拟存在体,但它依然是现实的人,是一切现实社会关系与虚拟社会关系的总和,同时面临现实社会与网络社会的双重考验。这就使得作为网络社会人的行为网络行为同样面临着现实社会与网络社会的双重制约,这是网络行为虽极具自由度,但仍有底线的根本原因。

  网络行为即网络社会人在虚拟空间中的主体行为,包括网络言语行为与网络非言语行为。其中,网络言语行为是一种语言交流,网络非言语行为则是一种人为行动。基于网络的诸多特点,如:自由性、传播性与匿名性等,网络行为也具有自身的特性,即难以控制性,包括行为发生、行为过程与行为结果等环节的难以控制性,从而使得网络侵权、造谣传谣以及危害公共安全等事件频发,不仅给个人家庭带来伤害,而且给社会的发展带来不和谐因素。这就需要我们对网络行为予以规制,网络行为具有底线,是网络社会运行有序的有力保障,更是现实社会和谐发展的基本要求。

  权利与义务的对等。网络行为是作为网络活动主体的网络社会人所实施的自主行为,所包含的基本要素主要有行为主体、行为客体和行为内容三个方面。其中,行为主体指的是网络社会人;行为客体是主体在实施行为时所针对的对象;行为内容是有关网络行为的权利与义务,即行为主体拥有何种的网络行为权利,又将承担何种的网络行为义务。网络的兴起,为的实现提供了更大的可能性,然而,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享受多大的权利,就要承担多大的义务。权利的不断扩大,也就意味着义务的不断增加。不管基于何种理由,网络社会人在尽情享受网络所带来的自由权利的同时,也需要积极履行相应的行为义务,包括:积极维护网络社会和谐,不损害国家、社会以及任何其他人的基本利益等等。同时,网络行为义务的外在体现主要在于网络行为需要具有一定的底线要求,这种底线要求不仅反映出了网络行为的权利不是无限制的,而且也反映出了网络行为所具有的义务性与责任性。网络社会的和谐,要求人们不仅要充分享有权利,更要能够履行相应的义务。因此,网络社会的和谐发展需要网络行为具有一定的底线,从而确保网络行为权利与义务的对等。

  自由与秩序的平衡。自由是网络社会的生命力,马克思曾说过“自由确实是人的本质,因此就连自由的反对者在反对自由的现实的同时也实现着自由”①。一定程度上,网络社会具有比现实社会更高的自由度,网络行为因为自由而更显主体性,自由是网络行为的法宝。但是,网络社会的发展也需要靠秩序来维系,这种秩序既有如哈耶克所言的自生自发的秩序,也有由人为控制或限制而形成的秩序,不管何种秩序,都是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网络行为因为秩序而更显规范性,秩序决定着网络行为应当具备底线。自由与秩序是两种社会价值,都是人所追求的目标,自由是秩序的基础,秩序是自由的保障,网络社会的稳定建立于自由与秩序的平衡上。“在任何时候存在的自由系统总是在那个时候存在的限制或控制系统。”②网络社会人在享有网络行为自由的同时,也应当积极维护好网络社会的基本秩序。网络行为的自由不是无限制的自由,而是基于一定底线范围中的自由,这种底线的根源在于网络社会秩序的需要。因此,只有在自由与秩序中寻找到平衡,才能使网络行为既彰显主体性,又反映规范性。

  法律底线。当前,各国在承认网络自由具有重大价值的同时,也在积极思考如何确定网络自由的限度。法律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硬性手段,这种限度主要通过与网络相关的法律来确定,可以说,网络行为底线的范围首要的就是法律底线。网络行为主体的具体权利与义务,绝大多数是由各国的法律、法规来规定。国家有权力调整网络失范行为,惩治不合法的网络行为,杜绝一切不文明的网络行为,同时,也应当积极为合法的网络行为搭建平台,为人们提供畅所欲言的网络载体,营造充分享有网络行为自由的网络环境,有效维护网络行为的自由与秩序,并为一切合法的网络行为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任何单位和个人,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就可以充分享有行使网络行为自由的权利,不受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干涉。反之,任何单位和个人,只要其网络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必定受到法律的制裁。

  结合目前我国关于网络行为规制的法律规定,将其内容予以归纳,主要涵盖以下12个方面:第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第二,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第三,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情报或者军事秘密的;第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第五,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或者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第六,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第七,宣扬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第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第九,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和封建迷信的,利用互联网组织组织、联络组织成员的;第十,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第十一,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第十二,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道德底线。网络行为是人的行为,而道德是人之所以为人的基本。人的发展,需要基于人的道德意识的提升;社会的发展,更需要基于公序良俗的形成。道德是人与社会发展的基础,是调整人的行为的软性手段,但道德归根结底取决于社会的经济基础,有什么样的经济关系就会产生与之相适应的道德。正如马克思所说:“人们自觉地或不自觉地,归根到底总是从他们阶级地位所依据的实际关系中从他们进行生产和交换的经济关系中,获得自己的伦理观念。”③尤其是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社会对人的道德要求不断提高。当下,人的道德面临着诸多挑战,把握道德底线应当是网络行为底线的必然要求,道德底线应当成为网络行为底线的重要范围。这主要是由于网络社会具有匿名性、自由性等特征,容易引起网络社会人的行为无序,从而也就更加要求网络社会人的行为能够具备自觉性,而这自觉性的基础在于网络社会人所具有的内在道德要求。在当前,网络社会中的道德依据主要来源于现实社会中所推行的公民道德基本规范和社会公德等,即网络社会人不仅要主动遵守以“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为主要内容的公民道德基本规范,而且也要积极践行以“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和遵纪守法”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德。当前,网络暴力、造谣伤人等无序行为,都是行为主体道德缺失的体现,无序的网络行为一旦泛滥,冲破了基本的道德底线,违反了公民道德基本规范或社会公德,势必会影响社会的正常运行以及人的生存生活。

  个人合法利益底线。网络行为的底线范围还包括个人的合法利益底线。每个人所实施的网络行为都不应有损于其他任何个人的合法利益,网络行为与个人合法利益息息相关,紧密相连。首先,从权利享有的角度而言,法律对两者给予同等保护。不管是网络行为还是诸如隐私权、名誉权等个人合法利益,在法律上同属于公民权利;其次,从法律责任的角度而言,网络行为的实施不应损害其他人的个人利益,个人合法利益的实现也不应影响其他人的网络行为。不法侵害个人合法利益的网络行为,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最后,当网络行为与个人合法利益产生冲突时,需要根据公平正义和社会实际影响,衡量两者的价值,平衡两者的利益冲突。例如,网络行为的不合理实施容易导致对诸如隐私权、名誉权等个人合法利益的侵犯,因此,可以将个人合法利益的保护作为限制网络行为的理由,但是也需要视普通人和公众人物的不同情况加以区别对待。一般而言,对于普通人个人合法利益的侵犯,原则上均可以作为限制网络行为的充分依据。但是针对公众人物个人合法利益的侵犯,则不可直接作为限制网络行为的依据,而是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确立更加严格的证明责任。正如“西方国家,特别是美国与表达自由有关的实践,采取了区别对待的原则。在公共官员和社会名人因隐私权、名誉权这两项权利受到侵害而提起诉讼的时候,要求他们满足比普通人更加严格的证明责任。除非他们能够证明媒体在报道时心怀恶意并且不计后果,否则便不可能赢得诉讼。”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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