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孩在戒网瘾学校中死亡涉嫌非法拘禁5人被刑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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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  安徽18岁男孩被送戒网瘾学校后死亡,学校涉嫌非法拘禁5人被刑拘

  安徽18岁男孩被送戒网瘾学校后死亡,学校涉嫌非法拘禁5人被刑拘。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自由,在我国刑法中该罪时如何规定的,非法拘禁罪如何定罪量刑?

  2017年8月3日下午,合肥正能教育学校负责人罗某驾车带领两名教官来到临泉县城,与李傲父母亲签定协议,强行将18岁男孩李某带至庐江白山镇兴岗村教学点。当晚22时许,罗某安排教官把不服从管理的李某关禁闭房,期间将其双手铐在禁闭房的窗户栅栏上,并组织人员轮流对其进行看守。8月5日17时许,看守教官孙某发现李某身体异常,口吐白沫。该校人员遂将其送县中医院抢救,李傲在送到该医院急救中心后不治身亡。拒18岁男孩李傲被父母送到戒网瘾学校仅仅两天,父母本想让孩子戒掉网瘾,却接到了孩子死亡的消息。经调查,该校为非法办学点,因涉嫌非法拘禁,警方已刑拘5名校方人员。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构成本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在判断本罪时要注意,非法拘禁他人从而导致他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按非法拘禁罪的加重情节定罪处罚。如果是,在非法拘禁的过程中,使用暴力故意殴打致被拘禁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论处。另外,非法剥夺人身自由是一种持续行为,即该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使他人在一定时间内失去身体自由,不具有间断性。时间持续的长短不影响非法拘禁罪的成立,只影响量刑。但时间过短、瞬间性的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则难以认定成立非法拘禁罪。

  本案中,罗某等人在无办学许可证的情况下,将李某非法拘禁在封闭室内,直至李某身体异常,才送到医院急救,最终导致了李某的死亡。罗某等人的行为构成了非法拘禁罪,并且导致了李某的死亡,属于加重情节,按照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定罪处罚。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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