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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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厅长郑新俭接受本报记者专访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厅长郑新俭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本报全媒体记者程丁摄

  “最高检成立第四检察厅,既是检察机关回应人民群众惩治和预防经济犯罪的关切、服务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也是加强经济犯罪检察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具体举措。”2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厅长郑新俭接受本报记者专访,畅谈最高检内设机构改革后,第四检察厅2019年在依法惩治金融犯罪及推进专业化建设方面的新部署。

  郑新俭:第四检察厅是这次机构改革中,最高检按照案件类型重新组建的4个专业化刑事办案机构之一,专门负责经济犯罪案件的办理和对下指导工作。具体来说,负责对法律规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开展相关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办理最高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相关刑事申诉案件。

  目前,全厅共有20名同志,其中员额检察官11人,设立4个固定办案组和办公室。成立以来,在最高检党组的正确领导下,我们准确把握党中央对新时代检察工作提出的更高要求,积极发挥经济犯罪检察工作在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中的重要作用。

  郑新俭:2018年,全国检察机关把服务保障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作为重要政治任务,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依法惩治银行、保险、证券领域的金融犯罪,批捕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案件2.2万余人,起诉3.2万余人,为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在依法办案的同时,我们始终坚持把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贯穿始终,会同公安、法院同步开展追赃挽损、矛盾化解等工作,最大限度帮助集资参与人挽回损失。

  记者:经济犯罪案件与经济形势政策密切关联,专业性强,政策把握要求高。请问,2019年第四检察厅在推进专业化建设方面有哪些打算?

  郑新俭:当前,新型经济犯罪层出不穷,办理经济犯罪案件难度不断加大,加强专业化建设刻不容缓,为此我们将从以下四个方面抓紧抓实抓细。

  一是以政治建设为根本保证。深刻领会“政法工作是政治性很强的业务工作,也是业务性很强的政治工作”的内涵,深刻认识经济犯罪检察工作事关国计民生,坚持把讲政治和抓业务有机结合起来,善于站在政治高度看司法办案中的深层次、规律性的问题,又要通过司法办案提高自身政治站位、政治定力、政治能力,确保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是以业务培训为基本抓手。按照重自强、补短板、强弱项的要求,积极适应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特点,重点加强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学习,突出加大对办理金融、知识产权等新领域、新类型案件的培训。积极探索建立公检法及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培训机制。充分用好“检答网”开展业务培训和交流,形成共享共进的良好学习氛围。

  三是以平台建设为重要依托。积极推进七个证券期货犯罪办案基地建设,充分发挥办案基地辐射作用。主动加强与最高法、公安部、海关总署等部门的联系,开展定期业务研讨。积极对接推进与银保监会等部门互派干部挂职交流工作,拓宽学习交流的平台。

  四是以理论建设为关键支撑。依托中国检察学研究会金融检察专业委员会,进一步夯实、拓展理论研究平台。加强对系统内经济犯罪检察理论人才的储备和培养,与相关单位部门、科研院校加强合作,建立经常性学术交流与研究机制,共同承担科研课题,更好地发挥外部智囊的作用。

  郑新俭:一是准确把握党中央和最高检党组的部署要求,主动适应改革发展新形势新变化,研究提出今后一个时期经济犯罪检察工作的基本思路,系统构建经济犯罪检察制度体系,部署安排当前工作的重点方向和主要举措。

  二是充分发挥经济犯罪检察职能,积极投入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注重综合施策,依法严惩和预防金融犯罪;聚焦涉黑涉恶犯罪涉及领域“金融化”等特点,把扫黑除恶与保护民营企业财产权和民营企业家人身权等结合起来,巩固和扩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成果,为新中国成立70周年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三是加强民生民利司法保护,依法严惩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健全专项监督常态化机制;积极投入打好精准脱贫攻坚战,依法严惩扶贫领域和涉农领域经济犯罪,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建立扶贫领域涉案款物快速返还机制,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四是严格执行“检察机关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有关法律政策问题解答”,依法妥善办理各类涉产权案件,依法平等保护民营经济合法权益,今年拟再发布1批至2批典型案例,更好发挥指引作用。积极参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加大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力度,积极服务“一带一路”建设和区域协调发展建设,营造法治化发展环境。

  五是立足司法办案参与社会治理,充分发挥检察建议的法律监督作用。积极参与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认真贯彻新时代“枫桥经验”,积极妥善化解经济犯罪领域检察环节的矛盾纠纷。认真执行“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针对风险意识和法律意识薄弱的投资群体、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高发多发的地区、法律风险突出的民营企业,深入社区、农村、企业经常性开展以案释法,加强风险预警和防控。

  六是主动适应、全面落实内设机构改革、司法体制改革要求,大力推进经济犯罪检察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研究制定工作规范指引,建立专业化办案、典型案例指导、专题分析研判等工作机制,加强外部联络协调,确保工作规范、运行顺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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