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宇案处理决定中讲的最高检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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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  3月1日,检察机关对赵宇见义勇为一案重新审查,依据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2018年12月发布的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作出纠正,认定赵宇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3月1日,检察机关对赵宇见义勇为一案重新审查,依据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2018年12月发布的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作出纠正,认定赵宇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赵宇案引发了全民对正当防卫的热切关注。那么,检察机关依法纠正赵宇案处理决定中讲的最高检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是什么?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的代表们又如何看?

  2019年2月21日,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检察院以防卫过当,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赵宇作出不起诉决定。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下,福建省检察院指令福州市检察院对该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认为,赵宇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原不起诉决定书认定防卫过当属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决定予以撤销,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并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2018年12月发布的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对赵宇作出无罪的不起诉决定。

  “都是不起诉决定,为什么要纠正?”对于网友关注的这个问题,最高检第一时间作出了回应:福州市晋安区检察院以防卫过当对赵宇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存在适用法律错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晋安区检察院对赵宇不起诉,就是依据这一规定作出的。这种不起诉通常被称之为相对不起诉,虽然在结论上是不追究其刑事责任,但仍然认定其有犯罪事实存在,只是因防卫过当,情节轻微,而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经重新审查本案的事实证据和具体情况,进行认真分析和研究后认为,赵宇的行为属正当防卫,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作出不起诉决定。这次对赵宇作出的是无罪的不起诉决定,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法定不起诉。

  “这样的纠正体现了检察机关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担当精神,提升了司法公信力。”全国人大代表,安徽省芜湖市中医院急诊内科主任、老年病科主任张荣珍说,她和很多人一样非常关注赵宇案,检察机关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重新审查本案的事实证据,及时纠正错误,认定赵宇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有利于鼓励见义勇为,弘扬社会正气。检察机关通过办案,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办案过程,既守护公平正义,又弘扬美德善行,实现了“法、理、情”的统一。

  时间拨回到2018年8月,发生在江苏的“昆山反杀案”(即于海明正当防卫案)触动了公众神经。案件视频在网上热传,引发了公众及专家学者关于正当防卫的热烈讨论。四个月后,最高检印发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涉及的四个案例均是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的案件,于海明案也在其中。案例专门阐释了正当防卫的界限和把握标准,进一步明确对正当防卫权的保护,为检察机关提供司法办案参考,利用案件的影响性、故事性,传播检察声音。

  在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中,陈某正当防卫案针对的是一般防卫的问题,在一般防卫中,防卫行为虽然造成了重大损害的客观后果,但是防卫措施并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故不属于防卫过当,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朱凤山故意伤害(防卫过当)案涉及民间矛盾,反映出的问题也比较常见,这个案例针对的是防卫过当问题,对于尚未危及人身安全的,比如熟人、亲属之间发生的非法侵入住宅、一定人身侵害行为,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但防卫行为的强度不具有必要性,并致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的,属于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构成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于海明正当防卫案和侯雨秋正当防卫案,针对的是特殊防卫的问题,分别明确了“行凶”和“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认定标准。比如,行凶已经造成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紧迫危险,即使没有发生严重的实害后果,也不影响正当防卫的成立;单方持械聚众斗殴,对他人的人身安全造成严重危险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这种行为在黑恶势力犯罪中比较多见。明确这个界限,对于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及鼓励人民群众与黑恶势力犯罪作斗争也有积极作用。

  “近几年,正当防卫问题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起因虽是几起孤立的个案,但反映的却是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的普遍诉求,所以明确正当防卫的界限标准,回应群众关切,是当前司法机关紧迫的任务。”全国人大代表、安徽省公安厅物证鉴定管理处副处长陈林注意到,最高检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针对正当防卫案的特点,设置了“不批准逮捕的理由”“不起诉的理由”“检察机关的意见和理由”等板块,从介入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二审检察等方面,体现了检察机关的办案理念和成效,不仅发挥了对下指导的作用,也让百姓们看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

  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秦希燕联合律师事务所主任秦希燕最关注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内容形式等方面的变化。

  他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解释说,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明确回应了广大人民群众关切的问题,着重说明影响案件定罪量刑的具体问题的认定及认定过程,对公安机关的处理意见、检察机关的审查意见作了详细的说明。此次创新既能指导检察官、辩护律师等专业人士开展工作,也能让社会各界更加全面了解检察官的作用以及检察官的办案思路,全面体现了案例指导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更加符合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发展要求。

  “指导性案例统一了法律适用标准、规范了检察机关司法办案。”全国人大代表、辽宁省昌图县亮中桥镇东兴村党总支书记吴艳良常年积极参与基层普法工作,他充分肯定指导性案例的价值和作用,同时希望对某些指导性案例多介绍一些案情,进一步提升指导性案例的社会影响力。

  秦希燕律师建议,要完善指导性案例的制度基础。最高检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的应用状况直接影响着检察机关案例指导制度的效能,但目前司法实践中,一般较少引用最高检指导性案例,究其原因是没有强有力的制度作为基础。因此,要进一步完善制度,发挥指导性案例相对于司法解释更加灵活及时的优势,推进一线办案检察官重视案例研究,将检察机关指导性案例应用于司法实践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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