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志宏:“私设暗管向长江偷排生产废水被处罚”彰显法治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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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 四川安美科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私设暗管向长江偷排生产废水的行为被泸州市江阳区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在环保督查中发现。经监测,被告单位所排放的废水中含有有毒物质“汞&

 四川安美科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私设暗管向长江偷排生产废水的行为被泸州市江阳区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在环保督查中发现。经监测,被告单位所排放的废水中含有有毒物质“汞”。判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对被告人罗勇、沈均伟、沈均成、李跃华分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至1年6个月不等,并处相应罚金。目前,此案已发生法律效力(法制日报--法制网6月12日)

据介绍,此案“作案手段极其隐蔽,环境监管打击难度大,影响极其恶劣”。为降低公司生产成本,逃避环保部门监管,安美科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共同商议决定通过私设暗管,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排入长江。2017年5月25日,被泸州市江阳区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在环保督查中发现。经监测,安美科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所排放的废水中含有有毒物质“汞”。

报道披露,此案涉及的河段属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非核心区), 安美科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私设暗管将含汞废水排入长江,严重影响长江流域水质环境,殃及整个长江流域水域生态环境,破坏流域内野生鱼类繁衍、生长,影响沿江群众生产、生活用水安全,社会危害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污染环境罪,被依法判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对相关责任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至1年6个月不等,并处相应罚金。冤么?一点也不冤,实属罪有应得。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发布的《2019年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显示,2016年6月至2019年5月,该院共受理各类环境资源一审刑事案件2928件,审结2619件,给予刑事处罚3023人,其中判处实刑1078人,涉及破坏动植物和矿产资源、污染环境、非法占用农用地、环境监管失职、渎职等类型犯罪。对安美科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及各相关责任人依法实施严厉的刑事处罚,对于消除长江流域环境污染,震慑环境污染犯罪人员,提高人民群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具有极其重要的法治警示意义并将产生重大影响。

保护长江生态环境,建设长江上游生态屏障,对于整个长江流域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健康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保护长江生态环境,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宏伟事业,是法律赋予中华儿女的共同责任,不能有任何私心或违法行为,私设暗管、偷排废水,肆意污染长江流域环境,躲不过人民群众的“火眼金睛”,逃脱不了相关法律的严厉制裁,意欲害人,终将害己。因为,法律是公正的,更是无情的。

(作者:周志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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