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邹永彪申请执行王忠成、陈博、文华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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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  本院立案执行邹永彪申请执行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

  本院立案执行邹永彪申请执行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1执4314号限制消费令和执行决定书。

  限制消费令内容为:关于申请执行人邹永彪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忠成、陈博、文华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民终17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王忠成、陈博、文华博采取以下限制消费措施:

  被执行人王忠成(身份证号码:278)、陈博(身份证号码:99X)、文华博(身份证号码:775)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本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院将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本院将追究其刑事责任。申请执行人和社会公众发现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有违反本限制消费令行为的,可向本院举报电线进行举报。

  执行决定书内容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邹永彪与被执行人王忠成、陈博、文华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并认定,被执行人王忠成、陈博、文华博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王忠成(身份证号:278)、陈博(身份证号:99X)、文华博(身份证号:775)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期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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