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5亿元倒亏400万:券商资管原投资经理利用未公开信息“跟投”法院这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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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  杜某江在2010年1月至2014年5月利用其掌握的定向资产管理账户股票交易的非公开信息,操作8个账户大搞“老鼠仓”,趋同交易股票116只,趋同交易股票金额累计约49255.4万元,但最终却累计亏损约394.51万元

  杜某江在2010年1月至2014年5月利用其掌握的定向资产管理账户股票交易的非公开信息,操作8个账户大搞“老鼠仓”,趋同交易股票116只,趋同交易股票金额累计约49255.4万元,但最终却累计亏损约394.51万元。值得一提的是,2017年11月,杜某江已经因违规买卖股票、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等违法行为被深圳证监局采取了行政处罚措施。

  今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了原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总部投资经理杜某江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二审刑事裁定书。裁定书显示:维持原判,即判决被告人杜某江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了解到,杜某江在2010年1月至2014年5月利用其掌握的定向资产管理账户股票交易的非公开信息,操作8个账户大搞“老鼠仓”,趋同交易股票116只,趋同交易股票金额累计约49255.4万元,但最终却累计亏损约394.51万元。

  值得一提的是,2017年11月,杜某江已经因违规买卖股票、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等违法行为被深圳证监局采取了行政处罚措施。

  今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了招商证券资管原投资经理杜某江的二审刑事裁定书,而杜某江事件其实可以回溯到2014年。

  在招商证券2014年内部对资产管理业务的专项审计的过程中,发现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投资经理杜某江泄露未公开信息,有两名资金量较大的客户与投资经理杜某江所管理的账户买卖股票的重合度分别为78%和94%,买入时机重合度在50%左右。

  经核查发现,马某某(杜某江妻子)的股票账户存在买卖股票记录,其委托来源IP和MAC地址均不在招商证券公司,但委托来源与上述两名客户高度重合;深入调查发现,自2013年起共有7名客户的9个账户委托地址来源与马某的高度趋同。根据以上线索及数据分析结果,稽核小组初步判断杜某江存在泄露未公开信息的情况。

  在接受调查时,杜某江前后说法不一,试图隐瞒真相。招商证券在调查过程中立即采取了终止杜某江投资经理资格的紧急措施。后于2014年10月23日给予杜某江开除处分,扣发其月度浮动绩效工资及年度尚未发放的全部浮动绩效奖金,并将其违规行为及处罚情况报告中国证券业协会及提交相关系统备案。

  2014年10月,离开招商证券的杜某江前往达晨创投资产管理部任研究员。2015年10月21日,深圳证监局对杜某江内幕交易立案调查,2017年1月,深圳证监局将杜某江涉嫌犯罪的行为上报证监会稽查局,并建议移送公安机关查处。2017年7月18日杜某江被取保候审。

  2017年11月,深圳证监局对杜某江采取了行政处罚,同年12月,证监会也对此进行了通报。经查明,杜某江2007年9月至2014年6月在招商证券从业期间,先后任研究发展中心分析师、资产管理总部理财投资部投资经理。在招商证券从业期间,杜某江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证券从业人员违规买卖股票。2008年4月至2014年5月,杜某江在招商证券从业期间,利用其妻子马某某的证券账户违规进行股票交易,累计获利42.09万元,扣除与其管理定向账户交易趋同部分的获利3.63万元,杜某江涉嫌从业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累计获利38.46万元。

  二、证券从业人员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2010年4月至2014年5月,杜某江在招商证券从业期间,私下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操作“陈某某”等7个证券账户买卖相关股票,其本人未获得收益。

  深圳证监局因此对杜某江证券从业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38.46万元,并处以38.46万元罚款;对杜某江证券从业人员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上述两项违法行为合并处罚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38.46万元,并处以58.46万元罚款。

  事实上,除了行政处罚外,等待杜某江的还有刑事处罚。广东省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杜某江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一案,于2019年12月11日作出刑事判决,判决称,杜某江的行为已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且属情节特别严重。杜某江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应减轻处罚。杜某江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判决杜某江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不过,宣判后,杜某江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杜某江于2010年1月调入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总部理财投资部担任投资经理,主要负责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投资管理。“鲍某”等26个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账户为杜某江所管理,在其投资权限内有完全控制权。该26个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标的的股票、交易时点和数量均属于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非公开信息。

  2010年1月至2014年5月,杜某江利用其掌握的定向资产管理账户股票交易的非公开信息,操作“马某”等8个账户同步于或稍晚于其管理的26个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账户交易相关股票,趋同交易股票ll6只,趋同交易股票金额累计约49255.4万元,趋同交易股票累计亏损约394.51万元。案发后,杜某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我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具体做法就是跟投,就是我拟定的由我负责管理的公司投资客户需要买进哪些股票,我自己私下操作的8个股票账户中也跟着买进那些股票;卖出股票时也跟着卖出,就是跟进跟出。我私下操作这8个股票账户没有盈利,反而亏损390多万元。这些资金都是客户的资金,也因为没有赚到钱,所以我没有得到账户所有人给我的分红或报酬”,杜某江供述道。

  关于上诉人杜某江的行为是否属于情节严重的问题,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表示,杜某江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造成涉案证券账户实际投资人390余万元高额损失,应认定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

  另外,杜某江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涉案交易成交额超过5000万元,并有前述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根据前述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情形。因此,杜某江及其辩护人辩称其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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