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正条格》中关于军事方面的资料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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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至正条格》中关于军事方面的资料初探《至正条格》中关于军事方面的资料初探王晓欣军事方面的资料,包括军制、军人生活、军事行动和战事、涉及军人的律法等内容。与前后朝代相比,元代军事史和军制研究的一个主要困难是许多相关资料不系统、不具体,元中后期资料也相对缺乏。《至正条格》的发现,使我们看到了不少以往所未见的新材料。《至正条格》新增史料,包括延事占之后补充《通制条格》的“ 条格” 文件和英宗以后的“ 断例” 文件,也有一部分在此前后其他史料未载的资料。初步统计,《至正条格》条格部分新增涉及军事方面的资料约36条,断例部分新增约71条,总...

  《至正条格》中关于军事方面的资料初探《至正条格》中关于军事方面的资料初探王晓欣军事方面的资料,包括军制、军人生活、军事行动和战事、涉及军人的律法等内容。与前后朝代相比,元代军事史和军制研究的一个主要困难是许多相关资料不系统、不具体,元中后期资料也相对缺乏。《至正条格》的发现,使我们看到了不少以往所未见的新材料。《至正条格》新增史料,包括延事占之后补充《通制条格》的“ 条格” 文件和英宗以后的“ 断例” 文件,也有一部分在此前后其他史料未载的资料。初步统计,《至正条格》条格部分新增涉及军事方面的资料约36条,断例部分新增约71条,总计约107条。从新增条文看,元军制在中后期总体上并未有大的变动。但新增材料也有一些反映了元中后期的局部变化,使我们对一些以前不太清楚的情况有了更清晰的了解。上述新补充的条文涉及怯薛、探马赤等军人羊马抽分,军人屯田及军人所属田地.投下、位下军人问题,军队参与催缴差发,军人应当杂泛差役问题,航海万户府与运粮军事直,防盗捕盗事宜,对军官、军人失职、离职、不赴任、临阵逃脱等的处罚规定,禁止差占、私役军人、弓手的规定,对军官勒索、欺压军户、军人的处罚规定,对军官、军人讨虏、纵兵抢掠的处理办法,军器管理,军户婚姻管理,巡盐军及相关问题,管库军及相关问题,关于急递铺的规章,宫禁制度,关津制度等等。以上诸方面,记录在《至正条格》条格部分中的内容,有许多陈高华先生已经做了分析,如他指出:《至正条格 条格》所载元后期水上“ 盗贼” 及元朝廷相应措施的材料增多,反映出元后期水上治安形势的严重化,(D甚是。本文拟在陈先生研究基础上对“ 条格” 所涉军事条文补充一些看法,并对“ 断例” 所涉部分军事条文做初步简要探讨。从“ 条格” 和“ 断例” 的条文中看,下列几个方面反映的元中后期军队和军制的问题值得注意。( 一) 元军对民间的“ 讨虏” 抢掠和“ 军人为贼” 的现象始终无法禁止。“ 断例” 卷一《卫禁》,第一条《阑人宫殿》,记载了一个江南“ 好投拜人户” 被乾讨虏军人虏至陕州,后到都城偷闯宫殿告状事。乾讨虏军人的材料其他史籍中不少,但从这个角度记载的确实很新鲜。②笔者以前曾发表过有关乾讨虏军的讨论文章,认为乾讨虏军人主要来自北方,后台很硬,其所作所为与朝廷旨意相冲突,但朝廷却对其无可奈何,③本材料即可印证这①参见陈高华《( 至正条格 条格) 初探》,《中国史研究) ) 2008年第2期,第135158页。②韩国学者亦将此条专门作为典型,指出当时这种现象的普遍性。见金文京《有关庆州发现元刊本至正条格的若干问题》,《至正条格》校注本,韩国学中央研究院2007年版,第482页。③参见拙文《元代乾讨虏军刍议》,《内陆亚洲历史文化研究韩儒林先生纪念文集》,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11月,第296~306页。55万方数据 元史及民族与边疆研究集刊( 第二十四辑)一点。此处“ 好投拜人” 居然闯宫告状,还陈言“ 江南被虏人VI,放令为民” ,表明民间亦明白掳掠江南人口与朝廷政策不符,这个矛盾让元廷很是头疼。元中后期独立于正规军之外的成建制的乾讨虏军不多了,但元廷正军掳掠百姓的现象仍一直存在,元军军纪败坏更是日益严重。如“ 断例” 卷七《户婚》,第215条,记载了皇庆年间云南施州人王顺男在山中放牧,被军人掳掠作为撒花送与守镇千户,又送与万户为驱后被虐刺面挑筋事。“ 断例” 卷三《职制》,第93、94条,均为军官领军、纵军抢掠事。“ 条格” 卷二九《捕亡》,第239条,记益都所获强贼系蒙古万户府军人杀人越货,管军官则多方包庇。由此诸条看,元后期张宪“ 怯薛行” 诗中“ 怯薛儿郎” 白天值更,晚上去京城近郊打劫的事例①绝不是个别现象。官军的普遍败坏是元末社会矛盾的重要内容。( 二) “ 条格” 和“ 断例” 中关于处理军中各种违制现象的条文和案例相当多,大致有几个方面较突出:1.临阵逃脱,作战不力如“ 断例” 卷一三《擅兴》,第409、410、411、412、413条;“ 条格” 卷二九《捕亡》,第247条等。其中“ 断例” 卷一三第412条《军民官失捕耗贼》条,与《元典章》卷五四《刑部》一六《违慢 搜捕不救援例》记的是同一件事,韩国学中央研究院校注本未就此标明。但《元典章》相应条只是简述了案情和刑部所拟处理意见,而《至正条格》此条则详述了事件的时间、地点、经过和犯案人的招状等。刑部处理意见中还有很重要的“ 合行处死” 一句,《元典章》失载。显然《至正条格》此条比《元典章》相应条更为详细具体。2.军官擅离职守,诈避出征如“ 断例” 卷二《职制》,第12、14、15、16条;“ 断例” 卷一三《擅兴》,第414、418、419条等。3.军官军人纵放私盐和私卖官盐如“ 断例” 卷一一《厩库》,第366、373、374、375条等。其中第366条《私盐罪赏》颁布于至正二年,与《元典章》所载延裙元年《盐法通例》的规定比较,可以看作是《盐法通例》的补充。《私盐罪赏》中关于军人对私盐巡禁的一些赏罚规定更具体,定罪的各项标准也更细化。这也是研究元代盐法的重要资料。4.关于军官奔丧或出差违限超时如“ 条格” 卷三十二《假宁》,第305条;“ 断例” 卷四《职制》,第113、140条等。关于官员奔丧违限,元廷在至元二十七年规定:祖父母、父母丧亡,奔丧假限30日,迁葬假限20日,“ 违限不到者勒停” 。大德六年还确定:“ 除守把边远出征的军官外” ,其余军官“ 依着民官每的体例” 。对民官的规定到元末基本未变。②但对军官,《至正条格》条文中有了新的政策。“ 条格” 第305条《奔丧迁葬假限》记,元统二年刑部认为:“ 今后诸官吏迁葬,已有常例外,据提调管军官员,本以防边御寇,比与民职不同,若欲迁葬,预由任所官①张宪《玉笥集》卷三《怯薛行》,《丛书集成初编》本。②参见《元典章》卷一一《吏部五 职制 假故 奔丧迁葬假限》,台北“ 故宫博物院” 影印元刊本,1976年版;《通制条格》卷---( 假宁-奔丧迁葬》,浙江古籍出版社黄时鉴点校本,1986年版;《至正条格》卷三二《假宁》第303条。万方数据 《至正条格》中关于军事方面的资料初探司保勘,别无窥避,及有以次提调管军官员,方许给假离职。” 也就是说,军官应该在确保不会借121规避军职并确认在离职时有代理官员负责的前提下才能给假。“ 断例” 第113条《军官奔丧》记至顺元年枢密院与刑部商议后又提出:军官乃世袭之职,与迁转民官不同,“ 若比民官一体勒停,似涉太重” ,故改为“ 违限俸禄,不须支给” ,又拟定了专门的处罚标准“ 军官奔丧,违限一月至四月,笞二十七;五月至六月,笞三十七,标附;七个月之上至一年,决四十七,解由别仕” 。这方面的变化以往有关元代军制的论著尚未涉及,研究元代军法时应该予以重视。5.军官勒索、盘剥军户,私役甚至打死军人这方面内容“ 断例” 中新增材料最多。如“ 断例” 卷三《职制》,第83、86、95条;卷四《职制》,第97条《虚称被劫封装》;卷六《职制》,第157条、173、174条《盗用侵使封装》、175条《侵使军人寄收钱粮》、176、181、182、186、200条;卷十《厩库》,第324条;卷十三《擅兴》,第422、423、426、427条等等。其中第97、173、174、175、176条都是关于军官侵贪军户封装钱的,特别是第176条《冒易封装军数》颁布于后至元四年,规定了征取军人封装的更具体方法和对冒易、冒添等违法事例的具体处理办法,有的内容是以往资料所无的,是研究元代军户后勤制度的重要史料。6.军户逃亡及奥鲁瓦解元末军户及奥鲁制面临越来越大的危机,涉及这方面的条文有“ 断例” 卷七《户婚》,第209条;卷十三《擅兴》,第420条等。第420条《逃军赏罚》颁于后至元四年,定拟“ 今后各处亲临奥鲁正官,任内逃讫军户伍名之下,标附;伍名之上,壹拾柒下;拾名之上,贰拾柒下。每伍名加壹等,罪止肆拾柒,黜降” 。按《元典章》及其他资料中都没有如此具体的关于奥鲁军户逃亡的惩治条例,反映了元廷对军户制的最后补救措施,对研究奥鲁制很有价值。“ 条格” 和“ 断例” 中还有许多条文对我们以往研究中有争议或不太清楚的元代军种、军府情况和驿传交通情况提供了澄清和补充。(一)兵员征集系列。如新附军的资料,有“ 条格” 卷二六《田令》,第101条;“ 断例”卷八《户婚》,第260条等。“ 断例” 第260条《妄嫁妻妾》记延榷年间刑部处理金後州新附军百户将己妾转嫁他人事。“ 条格” 第101条《新附军地土》记录了至顺年间有关山西黄花岭地区新附军部队的组织和屯田安排。元中期以前的黄花岭新附军部队在《元史兵志》及其他史料中已有记载,但至顺年间的记录,以往其他典籍中均未发现。元后期的新附军资料可谓弥足珍贵,除了至正年间陕西的一通石刻资料外,《至正条格》中这条记载是迄今我们所看到的元朝最晚的新附军资料了。本条记载中新附军的名号、后勤体系、编制均与元中前期新附军无二,这是新附军作为一种兵员征集系列和军种编制在元代始终存在的有力佐证。④( 二) 地方镇守军府情况。“ 条格” 和“ 断例” 中先后出现的军府名称有:南安路万①笔者另有专文对此条史料引用和分析,详见拙文《元代新附军问题再探》,《南开学报) ) 2009年第2期,第118~122页。万方数据 元史及民族与边疆研究集刊( 第二十四辑)户、沿海万户、哈刺鲁万户、保定万户、均州万户、江西永安翼、江西益都淄莱万户、镇守蕲黄邓州新军万户、临清运粮万户、襄阳万户、瑞州万户、安东州万户、弩军万户等及一些地方和侍卫亲军的百户、千户等。其中有几支部队的记载值得注意。1.“ 条格” 卷二九《捕亡》,第245条《捕草贼不差民官》,记至元三十一年江西行省南安路万户要求路官与其一起捕贼事。关于江西行省的镇戍驻军,史卫民先生《元代军事史》列出了6个路的万户府,无南安路万户。①笔者翻检史籍,江西前后当有13个路有戍军,②亦未见有南安路万户。此条材料证实南安路设有镇守万户,这是对江南镇戍体系研究的很好补充。2.“ 断例” 卷一三《擅兴》,第411条《军官遇贼不捕》,记至顺二年襄阳万户由湖广省差委,统兵收捕“ 猖贼” ,玩寇按兵不进,致使部将被杀事。襄阳万户府应是平宋后所设。至元二十二年,元廷将江淮、江西元帅招讨司所属部队定为三十七万户府。③襄阳万户府不在此三十七万户府之列。以往的元代军事史论著将襄阳万户府屯驻地列在襄阳本地,亦即在统属关系上属河南江北行省管辖。④由此条材料襄阳万户由湖广省“ 差委” 可知,元后期襄阳万户府属湖广行省统领,其驻地可能在“ 猩乱” 集中的湖南、广西一带。3.“ 断例” 卷一三,第418条《分镇违期》,记天历二年安东州万户府轮戍分镇海宁州,其达鲁花赤却违期半年不赴及其万户擅自离开部队返回老翼所镇之地事。安东州、海宁州均属河南行省淮东道宣慰司淮安路。淮安路平宋后设立了淮安下万户府,⑤后又设洪泽屯田万户府,⑥淮安下万户府是否调走或改为屯田万户府不详。其他资料亦无安东州和海宁州驻军的记载。从此条中“ 回还老翼所镇之地” 一句判断,这个镇守万户是他处移镇来此,在此驻扎并非短期。这条材料也是对元淮安及两淮镇戍资料的补充。另外需要指出,本条原文中“ 轮该分镇海宁州推调违期半年之上” 一句,韩国学中央研究院2007年校注本断句为“ 轮该分镇海宁州推调,违期半年之上” 。按“ 推调” 在元代硬译公牍文体中乃“ 借故、推诿” 之意,此句应断为“ 轮该分镇海宁州,推调违期半年之上” ,韩国校注本句读有误。4.“ 断例” 卷三《职制》,第93条《纵军抢取民财》,记至顺元年均州万户府千户承万户府之差领军归州把截隘口,途中纵令军人抢取民财事。按《元史 成宗纪》,大德三年均州万户府调戍湖广行省常德、澧州。⑦归州乃位于离常德、澧州北面不远但处于河南行省地面内的湖广行省飞地,《元史 兵志》记归州有戍兵,⑧但具体名号不详。此条所记是否表明均州万户府亦兼管归州,或是至顺年间始负责归州?本条资料为我们提供了归①史卫民《元代军事史》第294页,《中国军事通史》第十四卷,军事科学出版社,1998年10月版。②这13个路为:隆兴路、吉安路、瑞州路、临江路、抚州路、江州路、赣州路、建昌路、潮州路、广州路、惠州路、袁州路、南康路,另省属州英德州也有万户驻军。关于这些地区军府的考察详情,当另文论述。③《元史》卷九九《兵志二 镇戍》,中华书局点校本,1976年版。④参见前揭史卫民《元代军事史》第291页。⑤《元史》卷99{兵志二 镇戍》。⑥《元史》卷l O O ( 兵志三》。⑦《元史》卷二o《成宗纪三》,大德三年十二月。⑧《元史》卷九九《兵志二 镇戍》。58万方数据 《至正条格》中关于军事方面的资料初探州驻军的一个线.“ 断例” 卷五《职制》,第139条《军官承差不赴》,记至顺元年江西益都 淄莱万户府千户不亲身巡哨事。本条原文有“ 江西省镇守益都 淄莱千户” 句,易引起误解,益都 淄莱万户府是南下镇戍的北方汉军万户,不能理解成江西省派出到益都 淄莱镇守的万户。益都 淄莱万户府镇守驻扎地在广州:有学者认为其后来改名为“ 镇守广州路万户府” 了。①从本条至顺元年材料的用词看,其军府以原北方最早的编成地或大部分士兵的原籍命名的名称在元后期仍在使用,只是有时因场合或强调镇戍地的需要也会用“ 镇守广州路万户府” 之名,并非完全改名了。这种一个军府往往会有几个万户名的现象也是研究元江南镇戍万户需要注意的特点。实际上如果按最完整的标准名称,这个万户全称应为“ 江西行省镇守广州路益都 淄莱万户府” 。6.“ 断例” 卷三《职制》,第83条《减价买马》,记天历二年镇守武昌路保定翼万户张武昌违制勒买军户马匹事。保定万户是湖广行省镇戍主力,一直屯驻武昌,《元史》记保定万户镇武昌的最晚年代是天历元年,(函此条天历二年材料证实了这一点。另天历元年,原保定万户张景武在家乡保定率乡民抵抗两都之战中紫荆关溃卒的剽掠,因杀死了官军,景武及其兄弟、儿子被权臣擅杀并被籍其家。继承其保定万户职位的,《元史 文宗纪》记为张景武的侄子张昌,③从时间上看应该正是《减价买马》中的这位张武昌,两处记载何者为误?尚需考证。张昌或张武昌,台湾学者王德毅等编《元人传记资料索引》皆未收入。④此人是研究保定张氏家族最后结局必须注意的人物。(三)关于急递铺的新材料。主要有“ 断例” 卷五《职制》,第145、146、147条等。其中第145条《整点急递铺》颁于至顺三年,是关于急递铺兵出现误时、磨损、泄露等情况时对以往急递铺整治条画的补充。本条文对迟慢的里数和时间、磨损的程度等的处罚规定比《元典章》、《元史 兵志》及《经世大典序录》相关条文都更为具体。⑤第146条《设立邮长》,是关于设立邮长的最详尽原始文件,亦比《元史 兵志》、《经世大典序录》等更详细。第147条《禁扰铺兵》颁于泰定二年,提到急递铺还需承担为皇帝和“ 各枝儿” 诸王后妃和“ 各衙门里官人每” 速递果木的任务。后来禁止各枝儿贵族和各衙门里官人使用了,但“ 上位根底进送” 仍继续。急递铺的这个职责以往论著似未见讨论,值得注意。以上三条对于研究元代急递铺可以说都是有用的新资料。(四)关于驿站交通也有一条新资料。“ 断例” 卷五《职制》,第124条《枉道驰驿》颁于延桔七年,记云南驿道中有军事专道,“ 本以通报军情紧急重事” ,如有“ 闲慢使臣、回任人员” 等一般事务官员行走,“ 以枉道例断罪” 。目前学界研究元代驿站已注意到两都间皇室行走有专道,但如云南地区这样的军事专道,估计其他地区也应该存在,这方面的讨①前揭史卫民《元代军事史》第294页。②《元史》卷九九《兵志二 镇戍》,《元史》卷三二《文宗纪一》,致和( 天历) 元年十月。③《元史》卷三二《文宗纪一》,致和( 天历) 元年十月。④王德毅、李荣村、潘柏澄编《元人传记资料索引》第二册,第10441174页,中华书局影印台北新文丰出版公司版,1987年。⑤参见《元典章》卷三七《兵部四 递铺》;《元史》卷一。一《兵志四 急递铺兵》;《经世大典序录 急递铺》,《元文类》卷四一,《四部丛刊初编》本。59万方数据 元史及民族与边疆研究集刊( 第二十四辑)论尚有空l 司。除上述诸条外,“ 断例” 卷七《户婚》,第218、219条《屯田赏罚》(颁于至治二年、后至元四年)、“ 断例” 卷九《厩库》,第318条《漕运罪赏》(颁于至正三年)等都是元后期对原有屯田条画、漕运条画的补充,更为详尽,也需注意。总之,除了在法制史领域所引发的新思考和讨论,《至正条格》在史料学上确实给元史研究开拓了新的资源,其价值值得重视,也还有许多方面需要我们进一步爬梳和整理。( 本文作者为南开大学历史学院教授)万方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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