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童溺水致殘游泳館賠88萬護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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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  長沙的唐先生帶著一家三口去游泳館游泳

  長沙的唐先生帶著一家三口去游泳館游泳。5歲的兒子聰聰(化名)獨自從淺水區跑到深水區內溺水。經過搶救,聰聰獲救了,卻出現了精神障礙。

  由於深水區入口處的救生員不在崗,未及時發現聰聰,唐先生將游泳池所屬健身公司和場地出租方一起訴至法院。

  近日,長沙市中院的二審判決,確定聰聰后續的護理期為20年,健身公司承擔責70%,賠償88萬元。

  2017年8月7日下午,唐先生夫妻帶著聰聰前往望城區南山蘇迪亞諾游泳池游泳。下午四點多,唐先生發現淺水區的聰聰不見了,四處尋找未果,一名泳池裡的顧客發現聰聰溺水,大聲呼救,

  此時,聰聰已經溺水大約五分鐘。此前,聰聰在沒有監護人陪同下,獨自從兒童區跑出,踏入泳池梯級台階進入深水區並溺水。

  當天游泳池的經營方百步健身公司配備了4名安全救生員,聰聰從岸上進入深水區入口處也設有一救生觀望台,但事故發生時該救生觀望台上的安全救生員未在崗。

  經過搶救,聰聰脫離了危險,但精神傷殘評定為三級,軀體方面致殘程度為五級。

  這家游泳池在當時並未取得資質。根據規定,游泳(特指在游泳池、游泳館等人工場所進行的游泳活動)屬於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經營主體應當辦理高危險性體育項目許可証。但事發當天,還處於申請辦理高危險性體育項目許可証階段。

  因為無法達成一致賠償意見,唐先生作為聰聰的代理人將百步健身公司和游泳池場地出租方南山物業公司訴至望城區法院。

  望城區法院一審審理認為,事故發生時,在聰聰步入深水區入口處的救生觀望台形同虛設,安全救生員未在崗,在聰聰溺水過程中與溺水后長達5分鐘時間安全救生員均未發現其溺水,最后還是在其他游玩人員指示下才發現,且游泳池開放營業時尚未獲得高危險性體育項目行政許可,該公司存在重大過錯,應承擔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

  健身公司沒有資質,物業公司到底要不要擔責?法院認為,根據百步健身公司與南山物業公司簽訂的合同可知雙方為租賃關系,合同中明確約定辦理相關行政許可的義務為百步健身公司,且租賃合同簽訂時百步健身公司也具備“體育場館經營”的資質,故游泳池營業時是否辦妥高危險性體育項目行政許可與南山物業公司沒有直接關聯,原告主張南山物業公司未盡到管理職責存在過錯要求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理由不能成立,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百步健身發展有限公司提起上訴,該公司認為,年齡小的小孩,對於危險的判斷不足,其是否去游泳、怎樣去游泳取決於其監護人。本案上訴人的安全保障義務過錯明顯小於監護人的監護義務過錯,責任劃分比例明顯失當。

  但聰聰父母堅持,百步健身公司既然接受了未成年人進場游泳,作為經營者,理應對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給予更多的注意。因此本案監護人聰聰的父母不應當承擔責任或承擔小部分責任。

  長沙中院審理認為,聰聰一直在進行治療,一些並發症在恢復,但其最基本的缺血缺氧性腦損傷仍一直存在並遺留四肢癱和器質性精神障礙。根據有關司法解釋規定,一審法院根據聰聰精神方面存在大部分依賴,結合聰聰年齡及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聰聰的護理期限為20年,並無不妥。

  在長沙中院的判決書中,健身公司的責任由85%降至70%,理由是作為聰聰的父母,在聰聰溺水一事中存在疏忽。

  聰聰的父母未及時發現聰聰獨自離開身邊進入深水區,其作為監護人未盡到監護職責,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長沙中院認為,聰聰父母對此次溺水事故的發生存在重大過失,應承擔30%的責任,百步健身公司應承擔70%的責任,應賠償唐先生887152.5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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