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车乱改“年龄”买方状告卖方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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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  两位同村村民之间交易一辆二手车,约定以7万余元成交,卖方承诺该车是2013年生产的, 当买方支付了3万元后,卖方才将行驶证照片发给买方, 结果表明车辆生产于2009年

  两位同村村民之间交易一辆二手车,约定以7万余元成交,卖方承诺该车是2013年生产的, 当买方支付了3万元后,卖方才将行驶证照片发给买方, 结果表明车辆生产于2009年。 卖方的行为构成欺诈吗?

  郑某和林某都是蓬安县某村人。林某有一辆货车,郑某想买来搞货运。2019年4月8日初,二人签订《买卖合同》,约定林某将货车作价71600元出售给郑某, 当日付款3万元, 尾款41600元在当月15日前付清。在合同签订前, 郑某已从林某处将车开走。签订合同后,郑某通过微信转给林某的妻子朱某购车款3万元,随后,朱某才将车辆行驶证的照片发给了郑某。“我们在商量买车前,林某说车子是2013年生产的, 结果我看到行驶证上显示车辆出厂日期是2009年。”郑某说,他认为这会明显影响对车子的使用年限。

  2019年6月,郑某将林某和朱某告上蓬安县法院,请求撤销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判令被告返还购车款3万元。

  “我和林某夫妇是同村,林某说车子是2013年生产的,出于信任, 我在没有审查车辆行驶证的情况下,和他签订了《买卖合同》。在支付首付款3万元后, 朱某才把行驶证照片发给我,行驶证写明车子是2009年生产的,使用年限已经满了10年。”原告郑某在法庭上陈述。

  被告林某和朱某却辩解说:“郑某所说不是事实, 他只支付了购车款3万元, 还有41600元没有支付, 我在郑某购买之前就把行驶证交给他审核过,不存在欺诈。而且车辆的出厂年份并不影响车辆的价值,请法庭驳回郑某的诉讼请求。另外, 在我们进行退车协商期间,郑某也并未将车辆交付到我指定的位置,如果车辆要退还,车辆的停运损失要由郑某承担。”

  在本案审理期间, 经郑某申请, 法院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对涉案车辆厂牌型号的真伪进行了鉴定。 该中心认定被鉴定车辆的新产品标牌进行过更改。

  蓬安县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是二手车买卖纠纷。 鉴于双方签订的合同没有载明案涉车辆的登记日期即未明确报废年限, 朱某也是在收到郑某的购车款3万元后才将车辆行驶证的照片发给郑某, 林某在卖车时称涉案车辆出厂日期为2013年,但行驶证载明该车的登记日期为2009年。 综上,林某作为二手车交易的卖方在出售车辆时, 未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向买方郑某提供包括车辆报废期在内的相关真实信息,鉴于车辆使用存在报废年限制度, 且林某在交易过程中故意隐瞒车辆生产日期, 而这一情况足以影响郑某作出是否购买该车的选择, 郑某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撤销权,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还认为,关于林某提出车辆停运损失的问题,该损失客观存在,郑某在购车过程中未履行谨慎购车义务,在林某同意退车时,也未将案涉车辆交付到林某指定的位置,对协商期间所造成车辆的停运损失,存在过错,应承担次责。林某卖车时存在欺诈,应对该损失承担主责,法院酌定由郑某承担车辆停运损失5000元, 其余损失由林某承担。

  日前,该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林某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郑某退还购车款25000元。

  全省十佳律师事务所———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主任任静:《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 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 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双方都有过错的, 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根据这一规定,作出上述判决。(记者 何显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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