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次的游泳卡用了一次就作废消费者质疑半年有效期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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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  60岁的万女士去年8月在博悦健身曲江6号店给孙子办了一张50次的游泳卡,不久前去游泳时被告知作废了

  60岁的万女士去年8月在博悦健身曲江6号店给孙子办了一张50次的游泳卡,不久前去游泳时被告知作废了。虽然合同约定有效期半年,但她称工作人员未告知,自己也没细看,并且家人查询发现,这样的有效期不符合相关法规。

  万女士办的游泳卡价格为2288元,可消费50次,因为家就在博悦健身曲江6号店的附近,所以办了这张卡让孙子用。不久前,万女士的儿子陈先生带孩子去游泳时,被告知游泳卡已经作废了。“50次的游泳卡,孩子才用了一次,这就作废了?这样的事情谁也接受不了。”陈先生说。

  陈先生称,去年8月办卡后不久孩子就开学了,寒假因为天气冷也没让孩子游泳,所以这张游泳卡至今只用过一次。本想在这个暑假让孩子游泳,没想到却遇到了这样的事情。陈先生说,工作人员给出的理由是,游泳卡只有半年的有效期。协商后,对方表示可以将卡的有效期续至2020年5月,但是要从卡中扣除两次,陈先生则要求延至8月,一方面他认为不该扣次数,另一方面延长至明年5月孩子还是没有时间去游泳。双方协商未达成一致。

  双方签的合同上注明,该卡类型为“50次次卡”,起始日期为2018年8月29日,截止日期为2019年2月28日。对此,陈先生表示,他母亲称办卡时工作人员没有告知,她也没有仔细看合同。“卡本来就是给孩子办的,孩子只有假期有时间游泳,如果我母亲知道只有半年有效期,当时肯定不会办这张卡。”陈先生说,此外,他认为既然是次卡,设置有效期不合理。

  8月15日,在博悦健身曲江6号店中,相关负责人王先生称,按照店内正常价格,游泳一次100元,也就是说50次应该是5000元,王先生认为消费者享受优惠的同时应该遵守店内规定。“本来双方应该协商解决这件事,但是消费者不接受我们给出的解决方案,我建议消费者通过法律解决此事。”王先生说。

  除了认为次卡设有效期不合理外,陈先生查询后发现,预付卡半年的有效期不符合相关法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记名卡不得设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对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不记名卡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

  律师表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目前,市场监管部门已介入此事,陈先生称,他下一步也准备通过法律程序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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