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头条】曝光!3·15克拉玛依公布了这些侵权和消费投诉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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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  原标题:【看头条】曝光!3·15,克拉玛依公布了这些侵权和消费投诉典型案例  编者按:为了纪念第36个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推动消费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营造放心消费环境,彰显我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方面的突出成果,紧紧围绕中国消费者协会确定的2019年消费维权年主题“信用让消费更放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提升全社会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责任意识,现将2018年克拉玛依市消费维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解决消费投诉典型案例和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政处罚典型案例进行公布

  原标题:【看头条】曝光!3·15,克拉玛依公布了这些侵权和消费投诉典型案例

  编者按:为了纪念第36个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推动消费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营造放心消费环境,彰显我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方面的突出成果,紧紧围绕中国消费者协会确定的2019年消费维权年主题“信用让消费更放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提升全社会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责任意识,现将2018年克拉玛依市消费维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解决消费投诉典型案例和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政处罚典型案例进行公布。

  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弘合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侵犯茅台酒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行为案

  2017年1月18日,独山子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会同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打假办工作人员对辖区酒类市场进行专项检查中,发现独山子区弘合商贸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内,待销售的8件“贵州茅台”飞天酒不具有茅台酒的防伪特征,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打假办工作人员现场初步鉴定,为涉嫌侵犯“贵州茅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执法人员联合公安分局对弘合商贸公司的库房进行检查,又发现相同特征的“贵州茅台”酒1347瓶。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共计1395瓶、货值金额为1849200元的“贵州茅台”酒,实施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后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对该批次“白酒”进行了鉴定,确定属于侵犯“贵州茅台”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2018年9月19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弘合商贸有限公司做出了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和销毁侵权“贵州茅台”酒1395瓶,罚款500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2018年9月13日,克拉玛依市华油加油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当事人”),从中国中石油销售公司克拉玛依分公司以261665.6元的价格,购进0号车用柴油34.16吨,并在位于乌尔禾区龙脊路147号加油站内,以7.06元/升的价格对外销售。2018年9月1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陕西省石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二站有限公司对自治区流通领域的石油成品油进行检测。

  2018年12月4日,乌尔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检验报告,称当事人所销售的0号柴油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报告》未提出异议。乌尔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行为做出了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10027.23元、罚款140226.8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2017年10月24日,独山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接到匿名电话举报称:“华健民康”店(简称“当事人”)以免费赠送礼品和送鸡蛋等方式吸引老年人听虚假健康讲座推销保健品。经检查发现,该当事人以举办“健康知识大讲堂”方式,宣传一种叫“赛荫福(植物酵素浓缩饮品)”的产品,声称该产品为美国进口,对心肌梗塞、心脏病等多种病症具有很好的疗效,以交纳5400元,认购一套“赛荫福”成为一星合伙会员、交纳10800元认购二套赛荫福成为二星合伙会员,以此类推,共有六个星级会员级别。通过上述模式,共发展合伙会员共33名,涉案金额合计367200元。

  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禁止传销条例》相关的规定,独山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涉案物品120瓶“赛荫福”(植物酵素浓缩饮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依法决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赛荫福”(植物酵素浓缩饮品)120瓶和手机1部;罚款80000元;退还33名会员所交纳367200元费用。

  2018年5月27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前往荒漠绿洲生态园检查,发现克拉玛依区健信健康服务有限公司(简称“当事人”)聚集两百多名老人,在荒漠绿洲生态园内从事经营活动,经查当事人擅自变更经营场所和库房地址;其经营的奥琳德净水机和第二类医疗器械场能电脑治疗仪等产品无进货查验记录,现场检查发现其对所销售奥琳德水机和第二类医疗器械场能电脑治疗仪性能、功能虚假宣传,违反了《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相关规定,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给予6万元的行政处罚。

  2018年11月7日,辽宁沈阳客户李某在百度“乌尔禾宝石光贴吧(又称鸿运玉雕)”购买了价值4500元的一批宝石光,其中两块,经辽宁省宝玉石质量检验中心鉴定,分别被认定为合成立方氧化锆和水晶,且鸿运玉雕明知商品为合成锆石、水晶的情况下,仍按照宝石光进行宣传、销售。2018年11月20日,乌尔禾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一则来自百度贴吧推送的投诉帖子。

  经调查查明,乌尔禾宝石光贴吧,多次实施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进行销售行为,严重影响乌尔禾区“宝石光”产品形象。乌尔禾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一是责令其停止销售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宝玉石的行为;二是对以假充真销售和虚假宣传的行为给予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三是未按照要求在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给予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共计罚款40000元。

  2018年8月31日,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光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向白碱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在白碱滩区辖区内发现侵犯“恒运”注册商标的金属制品。执法人员在白碱滩区工业园区内新疆正通石油天然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材料仓库发现98张河北安平县光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恒运”牌筛网,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金属制品。

  经河北安平县光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鉴定,为侵权侵犯“恒运”注册商标的金属制品,依法查获时,新疆昊世恒兴丝网制造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的营业额共计47040元,成本为37240元,获违法所得9800元,案值共计47040元。根据《商标法》的规定,依法对新疆昊世恒兴丝网制造有限公司:没收侵权的“恒运”注册商标筛网98张;罚款20000元。

  2018年7月24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依法对克拉玛依区李欢电动车行(简称“当事人”)销售的3种电动自行车进行了抽样检验。2018年9月12日收到检验报告,其中抽检的“甄玛”牌电动自行车不符合。被查获时,当事人已获取违法所得3240元,货值金额32000元。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构成销售不合格商品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对当事人做出了没收2辆“甄玛”牌电动自行车;没收违法所得3240元;罚款16000元的行政处罚。

  2018年11月2日,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汇嘉时代百货有限公司(简称“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将需要在2-6℃条件下冷藏贮存的78件“天润”浓缩酸奶、“盖瑞”益生菌酸奶、“绿成”酸奶和0-4℃条件下冷藏贮存的24根“雨润”牌熏烤火腿肠,放置在19.5℃的货架中贮存并销售。

  执法人员曾对当事人未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的行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但2018年11月2日,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仍未改正上述行为。经查明,当事人经营的78件“天润”浓缩酸奶、“盖瑞”益生菌酸奶、“绿成”酸奶,金额为2808元,24根“雨润”牌熏烤火腿肠金额为525.6元,无违法经营额。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构成了未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行为,执法人员依据相关规定,处以罚款25000元。

  2018年7月24日,根据伽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业务人员的举报线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克拉玛依区名辉化妆品商行(简称“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当事人销售的,标示由伽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23种、75瓶(套)化妆品存在擅自篡改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行为,20种、26瓶(支)化妆品超过了限期使用日期,4种、5瓶(支)化妆品未标注生产批号及限期使用日期。

  经过对当事人进一步的调查询问及取证,情况属实。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以及《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800元;罚款人民币5000元;停业整顿5天。

  2018年11月20日,克拉玛依区烟草专卖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有人通过克拉玛依区阳光花园后门韵达快递公司贩运假烟。

  克拉玛依区烟草专卖局随即指派行政执法人员前往核查,核查中了解到,卷烟是闫某某寄递,并当场查扣价值7510元的假冒卷烟。对当事人闫某某的调查过程中,落实了闫某某从2018年1月,就开始通过微信陆续销售假烟,交易金额累计达15万余元。此案目前已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2018年2月2日下午,自治区工商局12315先后分流转办以消费者邱某、消费者张某、消费者某等14人——关于克拉玛依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销售的“途胜”汽车发动机无法启动熄火机油增多等问题的投诉。

  接到自治区分流投诉案件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前往该品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核实。与经销商进行了初步沟通,了解、查阅、提取了某品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2017全年销售133辆“途胜”汽车数据后,执法人员发现,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19辆汽车的基本情况数据与12315投诉分流14条信息有出入,又重新与消费者联系,逐一进行了信息核实,消费投诉增加至32辆,价值551.8万元。

  执法人员立刻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沟通,讲明该投诉的重要性和利害关系,宣讲《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家用汽车三包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向克拉玛依市质量监督局、克玛依市商务招商局、克拉玛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媒体监督等单位通报情况,并召集协调解决这一投诉纠纷的会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汽车销售管理办法》以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规定,约谈商家,组织召开了由6位消费者代表(从32个消费者里选出的)和某品牌4S店负责人调解和协商会,双方达成:①对车辆进行检测与调试;②免费更换机油、机油滤;③检查火花塞;④延保等内容调解书,并进行了承诺。消费者表示满意。

  2017年底,消费者邓先生在某汽车销售公司购置了一辆2.5T油电混合型汽车,价值为32.4万元。

  2018年8月13日,汽车送至该公司4S店保养时,4S店工作人员发现汽车发动机底部有漏油现象,工作人员进行了皮带轮油封的更换维修,但两天后复检发现发动机底壳和油底壳结合部仍然漏油。

  工作人员向厂家反映了情况,将车留在4S店。8月18日、20日,邓先生先后到4S店询问处理情况,均得到“公司负责人不在、处理意见没有下来”等推脱答复。8月22日,工作人员表示,厂家意见是将汽车发动机拆解下来、打密封胶维修,邓先生出于大修发动机会造成质保期内新车严重贬值等问题的考虑,给予了拒绝。9月7日,邓先生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指挥中心进行投诉。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指挥中心接到投诉后,核实消费者邓先生反映情况属实,依据《中华人民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等相关规定,召集邓先生和该汽车销售公司负责人进行调解,达成实施如下协议:汽车销售公司将车送往乌鲁木齐4S店维修,车辆异地维修相关费用由汽车销售公司承担,消费者邓先生对维修全过程进行监督、记录,维修后出具相关负责人签字的书面维修报告;如果出现第二次维修和继续漏油现象,按照《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汽车销售公司将承担所有产生费用,汽车销售公司为消费者邓先生补偿发动机延长保修等项目内容。

  消费者表示满意,并于事后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指挥中心赠送了“高效维权,为民解忧”的锦旗。

  2017年12月27日,消费者邢某通过美团外卖在克拉玛依区葡萄树概念西餐厅,购买了一个蜂蜜千层蛋糕。食用时,发现蛋糕已变质,投诉至克拉玛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第二监管所。

  经过12315执法人员调查了解,消费者邢某反映的问题属实。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向商家宣讲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使商家认识到了自身失误。经过调解,商家退还消费者邢某购买食品款,并赔偿1000元。消费者表示满意。

  2017年12月29日,消费者邓女士在批发市场中太公司店购买了444.04元的牛肉,回家后,发现票据上与实际收取金额不符,多收了20元。

  邓女士于2018年1月1日投诉至12315,克拉玛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第三监管所接到投诉后,经调查了解,确定消费者投诉情况基本属实。执法人员向商家宣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商家认识到了自身失误。

  经调解:经营者向邓女士当面赔礼道歉,退还20元,补偿40元。消费者邓女士表示满意。

  2017年12月10日,消费者常某在中联电器购买一款价值6600元的康佳电视(交付定金),12月16日进行了安装,消费者常某付完全款,但电视未调试好,无法观看,未提供发票、合格证等,消费者表示不满,12月25日投诉至12315。

  克拉玛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第三监管所接到投诉后,经调查了解,情况属实。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相关规定,向商家宣讲了相关法律法规。经调解:经营者将6600元电视款退还消费者,消费者表示满意。

  2018年1月12日,消费者周女士在独山子区成都路的一家电脑服务部,花6300元购买了一部苹果7手机。使用一天,周女士在iphone官网上查询,该手机的激活日期为2017年5月19日,还有四个月就过质保期,怀疑手机是二手机,遂找到商家要求退货,被拒绝,投诉至12315。

  独山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后,执法人员经调查了解,商家无法举证该手机被激活的原因,商家以二手手机冒充全新机销售,存在欺诈消费者行为。

  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商家给予全额退款,并赔偿周女士人民币500元。双方表示满意。

  2018年1月11日,消费者杨某在范氏推拿按摩店接受推拿按摩服务,按摩后第三天出现了不适,还有刺痛的感觉,并在当天晚上出现了发烧、被按摩处红肿、化脓。杨某到医院进行了治疗,对此,消费者于1月15日投诉至12315。

  克拉玛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第三监管所接到投诉后,核实消费者投诉情况属实。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向商家宣传了法律法规,商家认识到自身错误。经调解,商家赔偿1400元。消费者表示满意!

  2018年1月16日,消费者包某在德邦物流接受物流服务(若羌-克拉玛依,共27件红枣涉及金额10000元),商家不提供送货。2018年1月16日,消费者包某取走17件红枣,告知经营者还有10件红枣,德邦物流表示没有到货。

  过了一个星期,德邦物流通知消费者取货时,强制收取保管费。消费者不满,于2018年1月29日投诉至12315。

  克拉玛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第二监管所接到投诉后,经执法人员调查了解,消费者包某反映的问题属实。执法人员耐心细致地向商家宣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过调解,商家同意消费者取货,不收取保管费。消费者表示满意。

  2018年9月13日,消费者张先生在克拉玛依区汇嘉时代百货公司(简称“商家”)以2463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款浪琴男士手表,发现计时指针不归零,与商家交涉无果。9月14日,张先生投诉12315。

  克拉玛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第一监管所接到投诉后,执法人员认真查看收据和商家的证明材料,认定消费者张先生反应的情况属实。经过调解和法律法规宣讲,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商家给消费者张先生更换同型号同品牌的男款浪琴手表,并给消费者赠送了价值为400元的礼品。消费者张先生表示满意。

  2018年9月3日,消费者赵女士在克拉玛依区和家乐超市雅典娜店(简称“商家”)购物,在收银台付款时,消毒液瓶口突然破裂,溅到了赵女士的衣服以及皮鞋上,并损坏。

  克拉玛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迎宾街道市场监管所接到投诉后,执法人员现场查看了消费者购买的4瓶消毒液,其中1瓶确实是瓶口开裂,是运输或者搬运过程中造成消毒液瓶口损伤,才导致消毒液体流出,消费者赵女士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

  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耐心细致地向商家进行了宣讲,商家认识到了自身工作不足。

  经调解,商家向消费者赵女士赔礼道歉,并且赔偿消费者910元。消费者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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