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头条诉凤凰新闻侵犯名誉权案一审被告被判赔8万并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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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  11月2日,北京海淀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侵权事实成立,须在微博连续七日置顶刊登致歉声明,并赔偿原告财产损失8万元

  11月2日,北京海淀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侵权事实成立,须在微博连续七日置顶刊登致歉声明,并赔偿原告财产损失8万元。

  2016年10月27日,被告天盈九州公司(“凤凰新闻”客户端及“凤凰网”经营者)在其新浪微博“凤凰新闻客户端”账号中发布了一条微博,内容为:“#谢谢你#让人民感受精神鸦片,为禁毒事业做出贡献。”下方配图中,白色字体“谢谢你”中的“你”字标注在白色方框加红色斜框图形之上,与字节跳动公司(“今日头条”客户端以及“头条网”网站经营者)使用的红白图形标志相似。

  截至2016年10月28日15时20分,该微博转发24次,评论52条,点赞121次,该微博后被“今日头条”投诉删除。此外,该微博海报还曾在媒体报道中被引用。

  针对这一情况,“今日头条”诉称,“凤凰新闻客户端”微博发布的上述微博内容,直接贬损其提供“精神鸦片”,导致大量微博用户跟帖转发,恶意诋毁抹黑其形象。

  庭审中,被告凤凰新闻客户端辩称,其是针对网络现象进行客观评价抨击,不是针对今日头条,且发布涉案微博是其作为媒体对社会现象的客观评价。此外,被告还主张,涉诉微博中使用的白色方框加红色斜框图形属于在网络中广泛使用的一般性标识,并非原告所享有的专属性权利。

  法院审理认为,涉诉微博内容虽然并未“点名”指向原告,但在微博配图白色字体“谢谢你”的视觉效果上特别突出了“你”字。而“你”字是今日头条的宣传的核心字眼,其运营理念常用“你关心的,才是头条”、“你创作的,就是头条”等标语。

  另外,考虑到涉案两家公司具有直接竞争关系,在涉事微博发布前一天,凤凰网还在资讯频道发表文章《声明:强烈谴责今日头条恶意劫持凤凰新闻客户端流量》,与“今日头条”产生公开纠纷。法院因此认定,“凤凰新闻客户端”涉事微博是在“特指”并“暗指”特定主体,即“今日头条”。

  法院还认定,涉事微博中的“精神鸦片”和“毒”,该内容具有明显的可受非难性,属于以言语方式公开对“今日头条”进行严重贬损和诋毁,足以对其产生负面社会影响并降低其经济信用和社会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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