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丙奇:从“魔鬼训练营”看教育消费者的权利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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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  摘要:“魔鬼训练营”重出江湖,涉嫌体罚和性侵犯学生的“浙江少年行为矫正训练教育接待中心”近日陷入舆论的漩涡

  摘要:“魔鬼训练营”重出江湖,涉嫌体罚和性侵犯学生的“浙江少年行为矫正训练教育接待中心”近日陷入舆论的漩涡。该机构负责人已经被当地警方带走调查。

  “魔鬼训练营”重出江湖,涉嫌体罚和性侵犯学生的“浙江少年行为矫正训练教育接待中心”近日陷入舆论的漩涡。该机构负责人已经被当地警方带走调查。当地教育和工商部门则遭遇监管不力的质疑。面对质疑,教育部门和工商部门均称,无权对该机构进行监管。(中广网2月18日)

  先来听听这两个部门的解释 工商部门称,“只要它的材料符合我们的登记条件,我们就要按照规定给他发营业执照。至于怎么经营那块,我们是看不见摸不着的。如果涉及到虐待体罚我们不可能监管到,到现在为止我们也没接到投诉。”教育部门称,“不是我们这里注册登记,一般我们不监管,但是如果有反映,家长举报的。因为家长不知道这个情况的,那我们会跟相关部门联系,然后协助他们去督查。”

  这听上去就像是“踢皮球”,让很多网友很愤怒。可仔细分析这两部门的意见,却并不离谱。工商部门对企业监管,不可能整天派人去现场监管,那涉嫌侵犯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它的监管职责是处理违规收费、违法经营、顾客投诉等等。而由于这一机构不是由教育部门注册,教育部门确实无权监管。

  有舆论称,这应该归教育部门统一监管,避免多头管理的问题。可按照国家《教育规划纲要》,类似这样的社会培训机构,今后是要按照营利性民办教育进行管理的,也就是实行工商注册,按教育服务公司管理。目前这一机构实行工商注册,并无不妥。

  其实,就是这一机构实行教育注册,让教育部门来监管,也同样存在难以监管的问题。网友们可能期待教育部门深入了解这所学校的办学,关注这所学校的办学细节,但如此一来,教育机构的办学自主权何在?这种管理模式,不正是现在舆论所热议的教育部门不能以管理为名干涉学校的办学自主空间吗?

  政府部门对工商企业、学校,确实有监管的责任。但监管不是万能的。就教育服务性质的企业和学校来说,监督其依法经营、依法办学的力量,主要来源于教育消费者(即受教育者),简单地说,如果教育消费者认为其经营、管理有侵犯自身权益的行为,应该立即与机构进行交涉,并向监管部门举报。对于营利性的教育机构来说,受教育者的维权以及以脚投票,是促使其合法经营、提高质量的最重要因素。

  然而,令人遗憾的是,我国的受教育者(或者教育消费者),却并没有强烈的权益意识。最近曝光的美国北达科他州迪克森州立大学的“洋文凭工厂”事件,据媒体报道,是由该校校方主动要求进行审查的,该校新校长上台后,发现学校某些课程项目的程序上存在问题,于是联系北达科他州大学系统,要求进行审查。不得不思考的问题是,我国的留学生为何没有对课程项目中的问题提出质疑?与该校合作的国内大学,为何没有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如果留学生们真想接受教育(而不是想混一张文凭),那么,其间的问题是不难发现的。这一事件也不能持续这么长时间,涉及这么多学生。

  回到浙江这起事件上,如果这些学生的家长能够在平时来到这个培训机构,了解其办学情况;如果能保持与孩子的沟通,了解孩子接受的培训,那么,问题可能并不会发生。家长可能解释自己很忙,也可能说学校有规定,实行封闭式训练,不得与孩子联系,这样的解释,本身就存在严重问题。难道只要把孩子送到矫正机构,自己就可撒手不管了?家长凭什么就可相信其进行的封闭式教育,是对孩子有效的?

  我国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方向是,推进管办评分离,即政府宏观管理、学校自主办学、进行专业评价和社会评价。其中,专业评价指行业机构的认证、评价;社会评价则主要指受教育者的选择和评价。要实行这样的管理体系,需要受教育者有权利意识的觉醒,以及积极参与学校管理、监督、评价的行动。近年来,在分析学校的乱收费、侵犯学生权益事件时,舆论曾提到校内没有维护受教育者权利的渠道,而从教育服务公司的侵权事件看,在渠道缺乏之外,更缺乏维权意识。因为相对于义务教育学校、大学,受教育者在选择教育服务公司时,是有更大自主权的。

  按照前述的改革思路,我国的各级学校,将成立家长委员会(或学生自治委员会)参与学校管理和监督,而对于营利性的教育服务公司,更有必要成立消费者权益委员会。能否推进这样的改革,并取得实际效果,取决于受教育者权益意识的增加。事实上,包括政府履行监管责任,也和受教育者的权益意识有关,如果受教育者积极维权,那么,政府部门的监管也就难以缺位,学校和教育机构也就会走上尊重受教育者权益、合法办学、经营的健康轨道。(作者系教育问题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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