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发布!海宁市公租房保障实施细则来了!这些群体将受益!附海宁公租房申请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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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  原标题:最新发布!海宁市公租房保障实施细则来了!这些群体将受益!附海宁公租房申请指南!  本年度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方式实行以发放住房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的保障方式

  原标题:最新发布!海宁市公租房保障实施细则来了!这些群体将受益!附海宁公租房申请指南!

  本年度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方式实行以发放住房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的保障方式。申请家庭提出再次进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需至少间隔12个月(从前一次申请时的日期开始计算)。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制度,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在本市新就业的无房大学生,按《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大学生来海宁创业创新若干意见的通知》(海政办发〔2018〕183号)文件实施。

  在本市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按《海宁市新居民积分享受住房补贴实施方案》实施。

  低收入有证困难家庭,指经民政、总工会等部门核准登记在册,持有《海宁市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助证》、《海宁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海宁市特困职工优惠证》其中之一的本市城镇低收入家庭。

  低收入无证住房困难家庭,指未取得上述证件,但申请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现行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的经济困难家庭。(2019年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810元/月)。

  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指未取得上述证件,但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本市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家庭。(2018年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为60600元。)

  1.夫妇(含离异或丧偶的单身居民)与年龄在35周岁(不含)以下的未婚子女组成的家庭。

  4.由福利院扶养长大,年满18周岁(含)并已参加工作且缴纳社保满一年的孤儿。

  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离异人员如有子女的,以法院判决书或婚姻登记处备案的离婚协议书所确认的抚养权为依据,确定子女是否计入该户人口。

  申请家庭户子女在异地(不包括境外)就学或在部队服义务兵役期间(包括户口已迁出),在计算家庭人均年收入和现有住房建筑面积时可计入家庭实际人数。

  申请家庭成员共同推举的申请人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如申请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则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申请)和本市城镇(含建制镇)常住居民户口3年(含)以上(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驻海宁部队人员家属已取得本市城镇居民户口的,及因就学(不包括境外)、服役、服刑后,迁回本市的,其不受城镇居民户口3年条件限制。

  符合第二条“保障家庭类型”中的三类标准。第二类和第三类保障家庭授权承诺和家庭收入信息核对参照《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规定执行,并以海宁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对中心核对的时间点为准。

  (1)申请家庭成员现有的全部房产面积(含商铺等非住宅用房、已签定购买合同并备案的期房、已签定房屋拆迁或征收安置协议的期房),包括与他人共有住房的面积(配偶一方在农村作为户主建造的住房及拆迁安置房视作共有产权住房)及通过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的各类私有房屋面积等。

  (2)申请家庭成员承租的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房面积(指带有福利性质分配的公房)。

  (3)申请家庭成员在五年内已转让、赠与等的所有房屋和拆迁(征收)货币补偿协议中载明的被拆迁(征收)房屋面积,及因拆迁(征收)享受底限保障的面积。第三类保障家庭离异时间不满五年的,无房的一方原享受的政策性住房面积。

  (4)申请家庭成员拥有商铺等非住宅的,由申请家庭请专业评估机构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根据评估资产总额折算成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面积,列入面积核定范围;同时租金收入应计入家庭收入范围。

  2.申请家庭成员中具有本市城镇常住居民户口的家庭成员未享受过农村村民建房政策和农村拆迁安置政策。申请家庭中的家庭成员未作为户主享受农村村民建房政策和农村拆迁安置政策的。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需由主申请人(如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可由其法定监护人代理)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提出保障申请意向,填写《海宁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并通过“一证通办”获取下列资料(如系统无法获取相关信息的,需申请人自行提供):

  1.申请家庭成员居民户口簿复印件(含盖有公安局户口专用章并有住址的首页及家庭常住人口登记卡)、身份证复印件及婚姻状况证明,如离异的需提供离婚证、婚姻登记部门备案的财产分割协议书或法院判决离婚的司法文书(原件及复印件),同时签署《海宁市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婚姻状况声明》;如家庭成员已到法定年龄但未婚的或配偶一方已故的也需签署《海宁市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婚姻状况声明》。

  2.收入情况证明。第一类保障家庭,提供困难家庭持证证明的复印件(指《海宁市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助证》、《海宁市特困职工优惠证》、《海宁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第二类、第三类保障家庭申请时应如实填写《浙江省社会救助申请表》(含授权承诺),并提供家庭经济状况及其他相关佐证材料。

  3.住房情况证明。已拆迁(征收)的房屋需提供拆迁(征收)安置协议;拥有商铺、办公等非住宅的,提供专业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及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均价报告。如申请人配偶户口在本市农村的,还需提供申请人配偶户口所在地村(社区)出具、国土或村镇建设等部门审核、镇(街道)确认的申请人享受农村村民建房政策和享受农村拆迁安置政策的情况证明。

  4.家庭成员持有县市级公安机关确认的见义勇为证书或市文明办颁发的道德模范证书的,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6.家庭成员中有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的或申请家庭是城镇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需提供有关文件或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组织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社区对申请家庭所填报的有关情况、提供的上述材料以及实际生活情况进行初步评审对申请家庭所提供的材料进行核验,提出初步评审意见

  对初步评审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应将申请家庭的信息输入海宁市保障性住房业务受理平台,并将其提供的所有申请材料和初步评审意见在3个工作日内

  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在5个工作日内整理好材料并确定收入核定名单,并在海宁市保障性住房业务受理平台中将申请家庭信息推送至各审核部门。

  1.海宁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对中心收到信息查询委托后,在17个工作日内出具《海宁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并将《核对报告》反馈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

  2.其他部门涉及的审核项目须同步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将审核结果反馈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

  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辖区内住房保障申请家庭的村民建房及拆迁情况及乡镇所属直管公房的承租情况进行核查;负责对本辖区内住房保障申请家庭成员是否为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核查,

  各部门审核后,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在5个工作日内对审核资料进行整理汇总,对于都符合住房保障规定条件的申请家庭,在海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障性住房信息公开栏和申请家庭户籍所在地社区等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保障对象予以登记。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符合申请条件的无现住房面积保障家庭中户籍在本市市区城镇(含硖石、海洲、海昌和马桥街道)常住居民户口,且为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实物配租:

  2.申请家庭成员中有持有有效期内的残疾等级为一级至二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

  3.城镇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和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道德模范的无房家庭。

  实物配租根据房源房型面积、申请家庭人口等情况,依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申请的先后顺序分批次公开选房。

  申请家庭中如有家庭成员已享受农村村民建房政策和农村拆迁安置政策(非户主),只能申请住房租赁补贴。

  符合实物配租的保障家庭,也可以放弃实物配租而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形式。

  现承租公房的第一类或第二类保障家庭可实行租金减免,具体由所承租公房的产权单位按规定办理租金减免;也可退出现承租公房后选择住房租赁补贴,按可保障面积给予相应档次的住房租赁补贴。

  一人家庭建筑面积36平方米,二人家庭建筑面积45平方米,三人及三人以上家庭建筑面积55平方米。

  如申请家庭已核定的住房面积已大于可享受的最高住房保障面积,则该家庭不再纳入保障范围。

  2.属第一类和第二类保障家庭的,申请人离异时间不满五年且无房的一方,原家庭如有共有产权住房(包括五年内至离异前已转让的),离异时住房归属另一方并办妥产权登记手续的,无房的一方按原产权房拥有的产权比例折算建筑面积后计入申请家庭核定住房面积。

  3.属第三类保障家庭的,已购买的房改房、解困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无论是否转让均纳入核定住房面积。

  对于已享受过房改房等政策性住房的申请家庭,离异时住房归属另一方并已在申请受理前办妥产权登记手续的,无房的一方原享受的政策性住房建筑面积的一半需计入已核定的住房面积进行抵扣;如原有家庭有自住商品住房,离异时住房归属另一方并已在五年内办妥产权登记手续的,无房的一方按原住房拥有的产权比例折算建筑面积后计入申请家庭已核定的住房面积。

  4.对于原曾作为家庭成员申购经济适用住房或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未婚子女,未作为该房屋所有权共有人或承租人的,也可提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需求申请,原作为家庭成员申请购买或享受的保障性住房面积不计入核定住房面积。

  2019年度第一类保障家庭按每月每平方米16元计算;第二类保障家庭按每月每平方米14元计算;第三类保障家庭按每月每平方米10元计算。

  1.对于获得实物配租的第一类保障家庭,户可保障面积内的租金予以免交,超过部分按市物价局核定的区块内市场租金标准的75%减免。

  2.对于获得实物配租的第二类保障家庭,户可保障面积内的租金按1.2元/平方米计算,超过部分按市物价部门核定的区块内市场租金标准的75%减免。

  3.对于获得实物配租的第三类保障家庭,户可保障面积内的租金按公共租赁住房可保障租金价格7元/平方米计算,超过部分按市物价部门核定的区块内市场租金标准12元/平方米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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