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电视招聘”也需要多长个心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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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  如果求职节目变成企业变相的广告和作秀,当求职者被一次次愚弄,求职节目只会越来越远离设立的初衷和社会的期许

  如果求职节目变成企业变相的广告和作秀,当求职者被一次次愚弄,求职节目只会越来越远离设立的初衷和社会的期许。如果希望将节目做成品牌,那节目组在审核招聘单位资质、监督甲方乙方后续合作等方面,需要更下工夫。

  今天,电视节目似乎可以“包办一切”。找对象,可以上节目相亲去;找工作,也可以上节目推销自己。而相亲节目里“牵手成功”的男女嘉宾,下了节目是不是真发展成为恋人,就跟节目没什么关系了。但在求职节目里,求职者和招聘单位达成入职意向,后续可就跟谈恋爱性质不一样了。

  职场类电视节目虽然大多不温不火,却也层出不穷,给劳动关系实务带来了新的课题:在电视求职节目中,用人单位与应聘者之间是什么法律关系?口头录用承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近期又有一个因求职节目而起的案例让人思考这个问题。小杨是辽宁沈阳理工大学机械工程硕士,今年3月份毕业。去年,她报名参加了天津卫视一档名为《非你莫属》的求职节目的选拔。去年4月份,在节目中与一家名为“火星时代”的企业达成招聘合意。

  节目录制结束后,双方约定入职时间为2018年4月9日,而火星时代公司在2017年5月19日就给小杨发了入职通知电子邮件。待到今年入职前,小杨被人力总监通知“底薪变为4000元,通过自己的努力,最后月收入肯定能达到13000元”。小杨坚决不同意,结果第二天接到拒绝她入职的消息。

  该事件一经新闻报道,网友纷纷谴责火星时代“不守信用”“不讲诚信”。但实际上,该企业的问题不仅仅是信誉,还可能涉及一些法律上违约的事实。虽然火星时代在节目上的口头offer因为不满足“内容具体确定”的条件,因而不是双方劳动合同的要约,小杨也自然不构成承诺,所以火星时代单纯违反节目上的约定不构成违约责任。

  关键是火星时代后来给杨电子邮件发的offer,如果其中约定了劳动合同需要规定的各项内容的话,就相当于是一个要约了;杨按照相关规定回复的话相当于是一个承诺,如果是这种情形劳动合同就在事实上订立了,那如果后期火星时代仅给杨4000元的底薪,就属于违约了,要承担对应的违约责任。

  退一步说,如果电子邮件offer不满足相关的劳动合同相关要件,由于前期双方已经达成录用意向,小杨有合理的理由相信火星会按照前期所做的约定给她相应的工作机会和待遇,且小杨基于对火星的信赖放弃了其他的工作机会,因此,火星的行为也违背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违反了先合同义务,需要承担因此而导致的缔约过失责任。

  然而别忘了,这件事除了求职者和招聘单位作为矛盾双方,还有一个不能忽视的角色——《非你莫属》节目组。尽管小杨非常介意节目组不从中调解,但目前看来,节目组并不涉及劳动合同的问题,因为就双方的劳动合同而言,无论是要约还是承诺都不是节目组做出的——节目组就是一个牵线者,性质类似于招聘会和人才市场(如果节目和双方也签署了其他相关协议另当别论)。

  也就是说,在此类案件中,如果没有预先的声明或承诺,节目组是不承担法律责任的。一般来说,如果节目组没有违法操作和过错,一般不需要承担责任。

  但是在纠纷之外,也可以就此反思求职节目的发展方向和瓶颈。尽管电视节目的平台的确能够为真正有意向求职、招聘的双方牵线搭桥,但某些企业或者个人为了曝光率而报名参加,也不是没有。就像曾经大热的相亲节目《非诚勿扰》里,某些女嘉宾迟迟难以“牵手成功”,或者男嘉宾一来就开始介绍自己的创业公司或者新开的餐馆——都不是抱着纯粹目的来的。

  同理,如果求职节目变成企业变相的广告和作秀,当求职者被一次次愚弄,求职节目只会越来越远离设立的初衷和社会的期许。从这方面来讲,这类求职节目距离成熟的求职、招聘平台还有很大差距。如果希望将节目做成品牌,而不是只冲着企业赞助费,做一季两季就终结,那节目组在审核招聘单位资质、监督甲方乙方后续合作等方面,需要更下工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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