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事直播泛滥体育直播权期待专门法保护

来源:本站 浏览

小编:  “好球!”当看到自己喜爱的运动员进球后,电视机前的刘峰激动地把茶几踢翻了

  “好球!”当看到自己喜爱的运动员进球后,电视机前的刘峰激动地把茶几踢翻了。同样关注这场赛事的王盟在地铁上用手机也收看了直播。体育爱好者们通过电视、平板、手机收看赛事直播的同时,并不耽误自己手边的事。

  “同步、经济”,体育赛事直播已经深入民心。然而,体育爱好者们并没有意识到,为了争夺到独家直播权,各影视公司之间的激烈较量。

  “中超联赛”直播新浪与凤凰网的纠纷案被业内认为是中国体育赛事转播著作权第一案,新浪索要千万的赔偿仍记忆犹新。不过,未经授权的直播仍然广泛存在。体育赛事的权利认定、保护模式问题新颖,赛事直播画面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等问题同样引起了法律界的关注与争议。

  2014年的网络直播纠纷,新浪网称发现凤凰网在中超频道显著位置提供比赛的直播,严重侵犯了新浪网的网络独播权利。新浪强调,根据《中国足球协会章程》和《国际足联章程》,中国足球协会是其管辖和主办的“中超联赛”的所有权利的最初拥有者,新浪又从中国足球协会的代理商中超公司那里获得了独家播放权。新浪认为赛事组织者在赛事转播权的授权制度,是一种值得法律保护的正当的竞争秩序,因此起诉凤凰网,要求停止侵权、赔偿1000万损失及公开赔礼道歉。

  2015年6月,北京朝阳法院就此案作出判决,认定凤凰网与乐视网以合作方式转播中超赛事的行为,侵犯了新浪网对赛事画面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判决凤凰网的所有及运营者停止侵权并赔偿新浪互联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

  案件的判决首次确认了体育赛事的直播权利保护问题。然而随着网络的发展,体育赛事直播的情况越来越多,未经授权的直播也越来越严重。近日,12426中国版权协会版权监测中心针对足球类、篮球类、乒乓球类、格斗搏击类、综合赛事等共计546场赛事,进行了不同场次、不同方式的监测。共监测到未授权直播流链接4633条;点播共监测2025场赛事,监测到侵权链接623159条。在所有赛事的未授权直播流链接中,直播秀平台链接占比超过50%。

  中国版权协会版权监测中心的副主任吴冠勇说:“直播秀是最突出的,成本非常低,但是要关闭一个网站要走很多的程序和流程,花费的成本是特别高的。”

  吴冠勇认为,通过直播数据和技术的分析,我国体育赛事直播产业的盗播现象不容乐观,极大损害了市场竞争秩序。行政机构、司法机构跟行业的协会应该联系起来,共同打造一个全球IP的版权金融、贸易与保护联盟,共同保护合法权益。

  “现在的体育赛事直播问题到了不管不行的时候。”苏宁体育集团知识产权副总监郭晨辉坦言,网站一般直播侵权是跳转加框或者是直播秀场。

  郭晨辉告诉记者,在实际情况中,当苏宁投诉某直播平台时,往往平台通过跳转加框的形式侵权,这个跳转的却是央视体育的页面。某平台说我现在播的是央视体育的,央视体育是有权利的,如果你认为央视体育没有权利,你告央视体育去。另外苏宁投诉的一个盗播方反过来投诉苏宁,说苏宁是恶意投诉。因为苏宁走的是版权途径的投诉,但是目前法院认为这不是著作权,不是作品。

  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刘春田也表示,随着时代的发展进步,近年来在著作权领域也出现了新的问题和挑战。其中,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的著作权保护问题尤为复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该问题进行探讨和研究非常具有必要性和迫切性。

  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教授卢海君通过研究近年来关于体育赛事节目的案件,发现法院基本上围绕是否符合著作权可保护的版权性要件展开的,甚至出现了一些必须的固定性条件作为可版权性的倾向。然而,只有少数国家,比如说美国把固定性要件作为可版权性要件当中的前期条件。目前我国并没有把固定性要件作为可版权性要件的条件。

  卢海君说,有一些判决书当中认定,体育赛事的画面、节目本身应该是制品,但是其中的解说,还有当中啦啦队的表演,应该被认定为作品。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崔国斌认为,根据新浪诉凤凰的案子当中,法院的逻辑是在我们的著作权的框架下,有著作权跟邻接权的二分的体制,而在体育赛事画面刚好涉及到了二分体制。因为我们既有类电影的作品,也有所谓的录像制品,录像制品之上,根据目前著作权规定也可能有独创性,但同时有些判决又倾向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来保护。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宋健说,目前法律适用著作权还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也是问题之一。“当事人不能非常明晰地说出到底是著作权或者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何种权利保护,常常要求兜底条款或者专门法保护。”宋健认为,这样对权利所有人很苛刻。

  宋健指出,目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有非常明显的局限性。一方面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后对权利所有人的保护是事后的归置;另一方面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时侵害人辩护往往向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法原则条款逃逸。最重要的是无法解决巨额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的交易问题。“交易的是什么,这是一个非常重大的问题。”宋健说。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副主任梁飞认为,在体育赛事直播维权中将证据固定并让法院采信也有困难。通过公证虽有效但存在时效性及成本问题;自己电子存证截取又存在效力及证据链问题。

  技术上新技法的认定及法律对体育赛事直播权利的规定都有其局限性。专家们一致认为,应该通过单独立法的方式给予体育赛事直播节目全面、充分、有效的保护。

  囿于现行立法制度存在的局限性与滞后性,业内的专家学者们针对体育赛事直播权的认定、保护及救济赔偿等问题提出了前言性的思考及建议。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丛立先认为,在立法上,目前国家著作权法给予保护的作品需有独创性,并可以以有效形式复制的创造性成果。体育赛事直播节目享有的权利,独创性较低,保护不到位。可以将体育赛事节目也认为一种视听,在视听作品的范围中,它未来可以归到新的著作法之下。

  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体育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朱晓宇律师从2005年的时候负责中央电视台所有国际体育赛事节目版权引进的谈判,从2010年的世界杯一直到2024年的奥运会,都会被问现阶段的赛事直播保护机制。他认为,要考虑著作权权利渊源的问题,三个主体非常重要,一个是赛事主办方,一个是主播电视台,一个是转播者。另外在画面的选择和编辑层面是否具有法律上的独创性,如果有独创性就当汇编作品保护,在选择和编排上极具地创新性就会收到更多的保护。

  北京冬奥组委法律事务部处长贺淑芳从用户的角度建议有个专门法的保护。她认为,作为冬奥会筹办者和组织者,希望保护的体系有一个特点:全面、有效、简洁;有利于产业发展的思路。专门法的保护可能是最充分,也是最好的。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律与政策研究院研究员杨勇认为,由于目前体育赛事直播权赔偿标准比较模糊,没有具体参考标准而且历时时间长。中国一直是知识产权民事保护行政保护双轨并行的。他建议先通过行政途径救济,体育总局、广电总局、版权局及工商总局都能涉及到直播权的保护问题。

  号外号外,特朗普又出行政命令啦!行政命令有多强,买不了吃亏,买不了上当,是XX你就坚持60秒!

当前网址:http://www.sx-news.com/tiyu/2019-02-06/113141.html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陕西新闻网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你可能喜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