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主席为什么澳大利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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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  1946年1月19日,远东最高盟国统帅部根据同盟国授权,公布《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宣布成立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在东京审判日本战犯(又称东京审判)

  1946年1月19日,远东最高盟国统帅部根据同盟国授权,公布《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宣布成立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在东京审判日本战犯(又称东京审判)。由美国、中国、苏联、英国、法国、荷兰、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印度和菲律宾这些胜利的同盟国共同任命法官审理。

  审判于1946年5月3日开始进行,1948年11月12日结束,历时两年半。这次审判共开庭818次,出庭证人达419名,书面证人779名,受理证据在4300件以上,判决书长达1212页。判决书对日本帝国主义策划、准备和发动对中国和亚洲、太平洋战争的罪行进行了揭露,并宣判25名被告有罪。

  澳大利亚 威廉·韦伯爵士 法官团主席、澳大利亚最高法院法官,中国梅汝璈律师立法院立法委员,加拿大爱德华·斯图尔特·麦克杜格尔前法官加拿大省最高法院,法国亨利·柏奈尔巴黎首席检察官及首名军事法官,印度拉达宾诺德·巴尔 加尔各答大学法学院讲师(曾提出异议),荷兰贝尔特·罗林( Professor Bert R?ling)乌特勒支大学法学教授,新西兰艾里玛·诺斯克罗夫特(Harvey Northcroft),新西兰军法处长,菲律宾 德尔芬·哈那尼拉(Colonel Jaranilla)最高法院成员,英国 帕特里克·德富林勋爵(Hon Lord Patrick苏格兰最高法院法官,美国约翰·帕特里克·希金斯(John P. Higgins)麻省最高法院首席法官, 美国 密朗·克莱墨尔将军(Cramer)1946年7月代替希金斯 ,苏联伊凡·柴扬诺夫将军( Zarayanov),最高军事法院成员

  法庭应由6~11名法官组成,由盟军最高统帅在日本投降书各签字国所提名之人选及印度与菲律宾共和国的代表中任命,并指派其中一人为庭长;全体法官过半数出席构成法定人数,但须有6人出席方可开庭;法庭实行多数表决制,如双方票数相等,则庭长的投票为决定票。

  依据《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的规定,由有关各国提名、经D.麦克阿瑟任命的11名法官是:美国的J.P.希金士(后由M.克莱墨尔将军接替)、中国的梅汝璈先生、英国的派特里克勋爵、苏联的I.M.柴扬诺夫将军、澳大利亚的威廉·韦伯爵士、加拿大的S.麦克杜哥、法国的H.柏奈尔、荷兰的B.V.A.罗林、新西兰的E.H.诺斯克罗夫特、印度的R.M.巴尔、菲律宾的D.哈那尼拉。

  依据《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的规定,盟军最高统帅指派之检察长对属于本法庭管辖权内之战争罪犯的控 告负调查及起诉之责,必要时并予最高统帅以法律上的协助;

  任何与日本处于战争状态之联合国家皆有权指派陪席检察官一人,以协助检察长。据此,美国的J.B.季南被麦克阿瑟指派为检察长,同时兼任美国的陪席检察官,其他各国指派的陪席检察官分别是:中国的向哲浚先生,英国的A.S.科明斯·卡尔,苏联的S.A.高隆斯基(后由其助理检察官瓦西里耶夫接任),澳大利亚的A.J.曼斯菲尔德,加拿大的H.G.诺兰,荷兰的W.G.F.B.穆尔德尔,新西兰的R.H.奎廉,印度的G.梅农和菲律宾的P.罗伯茨。本回答由提问者推荐已赞过已踩过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评论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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