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光科技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期及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二期可解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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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  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聚光科技”)于2017年9月20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期及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二期可解锁的议案》同意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首次授予的第三期及预留限  1、公司于2014年5月20日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聚光科技”)于2017年9月20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期及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二期可解锁的议案》同意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首次授予的第三期及预留限

  1、公司于2014年5月20日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随后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上报了申请备案材料。该激励计划经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

  2、公司于2014年8月21日召开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草案)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宜。

  3、公司于2014年9月1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的议案》以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于当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核实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4、公司于 2014年 11月 2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的议案》,并于当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核实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7、2015年8月20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次公司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的30名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满足《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获授条件,同意向上述激励对象按照15.74元/股授予90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

  《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期可解锁的议案》、《关于调整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的议案》,并于当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核实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次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184人,可申请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为 154.42万股,本次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流通日为 2015年 9月 24日。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调整为激励对象 19名,并按照 15.74元/股授予 72.2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不变,预留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 2015年 9月 30日。

  9、公司于2015年9月30日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对激励对象黄宗虎、魏孙贤等13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599,600股进行回购注销。上述回购注销登记工作已完成,公司总股本由453,781,000股减至453,181,400股。

  11、公司于2016年4月25日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对激励对象吕炜、程翔等9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198,000股进行回购注销,上述回购注销登记工作已完成,公

  13、公司于2016年12月22日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对激励对象张尚飞、王显卫等18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183,150股进行回购注销,上述回购注销登记工作已完成,

  满足本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时,激励对象分三次申请标的股票解锁,即:自首次授予日起12个月后至24个月内、24个月后至36个月内、36个月后至48个月内可分别申请解锁所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20%、30%和50%。

  合计 380.8 352.515 28.285注:参与股权激励的激励对象所持公司限制性股票股份解锁后,其买卖股份应遵守深交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关于进一步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公司的有关规定。

  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锁条件是否达成情况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可解锁激励对象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在考核年度内个人绩效考核结果达到解锁标准,且公司业绩指标等其他解锁条件已达成,可解锁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期及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锁相关事宜。

  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锁条件是否达成等事项进行了审查和监督,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公司的经营业绩、激励对象及其个人绩效考核等实际情况均符合《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对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

  原因离职、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业绩考核结果达到本次解锁比例70%、9名激励对象因个人业绩考核结果未达到解锁条件外,不存在不能解除限售股份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办理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期及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锁相关事宜。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同时公司人力资源部依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绩效考核办法对全体激励对象在考核年度内进行了绩效考核,公司监事会对该考核结果予以审核,确认公司上述激励对象在考核年度内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均达到解锁条件,同意公司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办理本次解锁事宜。

  3、《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4、 《关于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期及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锁相关事项以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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