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真格!辽宁中小学培训机构绝不可以再怎么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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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  6月3日,辽宁省教育厅公布了《关于制订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举办或者变相举办与升学相关的竞赛、评级等考核评价活动,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县(区)中小学同期进度

  6月3日,辽宁省教育厅公布了《关于制订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举办或者变相举办与升学相关的竞赛、评级等考核评价活动,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县(区)中小学同期进度。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时30分,不得留作业。

  按照意见要求,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当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有关经营(运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单位名单,无不良记录。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根据所开设培训项目及规模,配备结构合理、数量充足的专兼职教师队伍。所聘任的专兼职教师,必须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应的培训教育能力;应当具有教师资格或相关专业技能资格。其中,从事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授课教师,应当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关键词:培训进度

  意见明确,校外培训机构开展项目培训,应当具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及培养目标,不得违背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不得举办或者变相举办与升学相关的竞赛、评级等考核评价活动。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制定与其培训项目相对应的培训计划,合理安排教学内容。校外培训机构开展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要向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县(区)中小学同期进度。关键词:上课时间

  对于培训时间,意见也明确,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时30分,不得留作业。

  此外,校外培训机构在同一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均须经过批准;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需到分支机构或培训点所在地县级审批机关审批。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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