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作家状告江苏凤凰教育出版社 律师:赔偿不是补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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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  六位作家与知名出版社对簿公堂,在双方对基本事实都能认可的情况下,彼此在纠纷中皆称对方缺乏法律常识

  六位作家与知名出版社对簿公堂,在双方对基本事实都能认可的情况下,彼此在纠纷中皆称对方缺乏法律常识。一审结果尚未下达,知名作家直指出版社:“不德不耻不良”,而出版社则认为作家法庭之外的表态对自己的声誉带来了伤害。“书生论法”,谁之过?

  8月16日,“六位作家状告江苏凤凰教育出版社侵权”案在南京市鼓楼人民法院进行了第一次公开审理。目前该案尚处在审理过程之中,但法庭之外的辩论却早已悄然展开。

  “靠作家养活的出版社,竟然忘却了从哪里来,店大欺客至此,真是令人齿寒。都说不忘初心,你连初始都忘了。”8月24日,在接受东方网·纵相新闻记者采访时,知名作家李迪如是说。

  据李迪回忆,今年3月,他偶然发现由江苏凤凰教育出版社2015年出版的《全国优秀作文选·美文精粹》中,出现了自己享有著作权的文章,但三年来自己从未收到过稿酬。

  李迪表示,自己以150元辗转购得三本刊物中,除了自己文章,他也发现了诸多与自己相熟的作家。而他们都和自己一样,从未收到过对方的稿酬。更令诸位作家不满的是,作家凸凹(本名史长义)的文章不仅被“不告而用”,署名还被写成了“凹凸”。

  据国务院2014年出台的《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转载、摘编其他报刊已发表的作品,应当“自报刊出版之日起2个月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据此,李迪直指出版社法律意识淡薄,对重要的版权问题太过轻忽,他说:“你是一家面向青少年的教育出版社,正人先正己,你都不知道遵纪守法,怎么为人师表、教育别人?你是教育出版社,但是你需要先教育自己。”

  对于出版社“长时间的侵权行为不能容忍”的李迪与作家凸凹、裘山山、李培禹、梁鸿鹰、徐可等六人,决定直接诉诸法律。

  接受纵相新闻记者采访时,作家李培禹这样表达自己的诉求:“侵权行为已不是一天两天,如果没有获得一个明确的法律惩处,他们还会这么干下去!”

  对于逾时未联系支付稿酬及将作家署名写错的基本事实,出版社方在接受纵相新闻记者采访时并不否认。但是对于原告律师在一审之中提出的相关控诉意见,却表示“不能接受”。

  “未能及时支付报酬,的确是我们的过错,在给作家凸凹署名时写成凹凸,也是我们的工作问题。”来自江苏凤凰教育出版社总编办的史玉娜在25日接受记者采访时如是说。

  但是相比较于作家们的激烈反应,史玉娜同样有情绪:“我们承认错误,并且提出了赔偿方案,但是对方不接受。”

  据作家李培禹所说,在开庭前三天,出版社曾越过律师直接与六位作家中的几位取得了联系,并且提出了赔偿方案:“刚开始提出每篇文章付三百元每千字的稿费,后来又将其提高到五百元每千字。”

  这样一番“讨价还价”在作家们看来是市侩且廉价的,据李培禹所述,竞价过程让作家感到很难堪:“他们把我们的维权弄得像走进了菜场。”

  但这一过程在出版社一方看来却是其来有自,在发送给作家裘山山的短信中,史玉娜提出庭外和解的希望,并且写道:“愿意支付基本稿酬5倍的费用……”

  这里的“基本稿酬”指的是《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中所规定的,报刊依照相关规定转载、摘编其他报刊已发表的作品,应按“每千字100元的付酬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而对于作家“未提前告知”的侵权依据,史玉娜回应说:“按照法律规定,我们作为报刊转载已发表的作品,是可以不提前告知作家的。”

  据记者了解,我国《著作权法》确有这样的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然而,此处“报刊”的定义,却成为法庭辩论的焦点。一方面,原告律师提出证据认为出版社涉嫌“以书代刊”,而被告方则出示了期刊出版许可证予以反驳。

  有关是否“以书代刊”,尚需法庭判决来一锤定音。但双方就同一基本事实产生的不同理解,却让庭外和解的可能性降到冰点。而对于作家在对外发声中,称出版社“但知铜臭,不顾名誉,不德不耻不法。”的言论,出版社相关负责人也以法院尚未判决为由,认为对方缺乏尊重法律的意识。

  一方有委屈,一方却也有一定依据,原告律师张国栋这样总结:“分明是诸位作家的著作权受到了侵害,为什么交涉下来感觉是我们在胡搅蛮缠?”

  “一元官司”是此案中另一值得玩味的细节,做出该决定的北京百瑞律师事务所的张国栋、金小鹏两位律师表示:“我们决定象征性地只收一元钱律师费,就是为了改进目前的行业状况。”

  在张国栋看来,出版社在长达三年的时间中未作出任何支付稿酬的表示,是涉嫌“违法故意”的。

  针对出版社已在刊物中作出的,欢迎作者与出版社联络索取稿酬的表述,张国栋在法律分析中说:“作者不是必须购买并阅读此刊物,几乎无从知晓这条声明。”正如作家李迪所说:“如果我们不是偶然中看到了自己的文章,是不是就意味着出版社就可以不用支付稿酬了?”

  在张国栋看来,赔偿不是补稿费,而应包括“补偿性(含经济和精神上的)、惩罚性、非法所得三个方面”。在此案中,原告方提出的赔偿标准,带有明显的“惩罚性”,按照作家李培禹所说:“我们拒绝和解,一个原因就是要把这件事说清楚。不认错,就不会改正错误,就还会继续这种以侵权为前提的商业模式。”

  而对于类似的“不告而用”的案例,不管是律师还是诸位作家,都感同身受,皆言:“实在太多。”

  据了解,作家裘山山在微信朋友圈中提及,卷入此次诉讼后,有朋友帮其检索发现:“仅仅16年到现在,就有三十多家期刊未经允许用了我五十多篇文章。”

  而据李迪所说,同样在他所购的这三本刊物中,尚有多位其他作家的作品在列,而他认为这些作家的待遇应该是和自己一样的。

  纵相新闻记者也就此向江苏凤凰教育出版社相关负责人提出了疑问,她也表示除目前参与诉讼的六位作家外,确实还有别的作家未能及时支付稿酬。对此,她说:“出版社在意识到问题后,已经就稿酬问题与国家文字著作权协会进行沟通,由该协会代收稿酬。”

  (按《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规定,报刊出版者未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应当将报酬连同邮资以及转载、摘编作品的有关情况送交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代为收转。)

  同样,对于相关法规中,对稿酬标准的规定,张国栋也有自己的理解。他认为,规定中的数额对于一些知名作家来说,是“很低的”,他说:“这等于是给一些习惯了’不告而取’的出版社开了一个‘占便宜’的便捷通道。”这可能也是“目前版权问题多发的一个原因所在。”

  而就此“侵权案”所引发的舆论关注,以及己方将作家凸凹署为“凹凸”的明显错误,史玉娜表示,出版社暂时还没有进行公开回应的计划,她说:“我们希望在法院判决的基础上,开展后续工作。”

  六位作家与知名出版社对簿公堂,在双方对基本事实都能认可的情况下,彼此在纠纷中皆称对方缺乏法律常识。一审结果尚未下达,知名作家直指出版社:“不德不耻不良”,而出版社则认为作家法庭之外的表态对自己的声誉带来了伤害。“书生论法”,谁之过?

  8月16日,“六位作家状告江苏凤凰教育出版社侵权”案在南京市鼓楼人民法院进行了第一次公开审理。目前该案尚处在审理过程之中,但法庭之外的辩论却早已悄然展开。

  “靠作家养活的出版社,竟然忘却了从哪里来,店大欺客至此,真是令人齿寒。都说不忘初心,你连初始都忘了。”8月24日,在接受东方网·纵相新闻记者采访时,知名作家李迪如是说。

  据李迪回忆,今年3月,他偶然发现由江苏凤凰教育出版社2015年出版的《全国优秀作文选·美文精粹》中,出现了自己享有著作权的文章,但三年来自己从未收到过稿酬。

  李迪表示,自己以150元辗转购得三本刊物中,除了自己文章,他也发现了诸多与自己相熟的作家。而他们都和自己一样,从未收到过对方的稿酬。更令诸位作家不满的是,作家凸凹(本名史长义)的文章不仅被“不告而用”,署名还被写成了“凹凸”。

  据国务院2014年出台的《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转载、摘编其他报刊已发表的作品,应当“自报刊出版之日起2个月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据此,李迪直指出版社法律意识淡薄,对重要的版权问题太过轻忽,他说:“你是一家面向青少年的教育出版社,正人先正己,你都不知道遵纪守法,怎么为人师表、教育别人?你是教育出版社,但是你需要先教育自己。”

  对于出版社“长时间的侵权行为不能容忍”的李迪与作家凸凹、裘山山、李培禹、梁鸿鹰、徐可等六人,决定直接诉诸法律。

  接受纵相新闻记者采访时,作家李培禹这样表达自己的诉求:“侵权行为已不是一天两天,如果没有获得一个明确的法律惩处,他们还会这么干下去!”

  对于逾时未联系支付稿酬及将作家署名写错的基本事实,出版社方在接受纵相新闻记者采访时并不否认。但是对于原告律师在一审之中提出的相关控诉意见,却表示“不能接受”。

  “未能及时支付报酬,的确是我们的过错,在给作家凸凹署名时写成凹凸,也是我们的工作问题。”来自江苏凤凰教育出版社总编办的史玉娜在25日接受记者采访时如是说。

  但是相比较于作家们的激烈反应,史玉娜同样有情绪:“我们承认错误,并且提出了赔偿方案,但是对方不接受。”

  据作家李培禹所说,在开庭前三天,出版社曾越过律师直接与六位作家中的几位取得了联系,并且提出了赔偿方案:“刚开始提出每篇文章付三百元每千字的稿费,后来又将其提高到五百元每千字。”

  这样一番“讨价还价”在作家们看来是市侩且廉价的,据李培禹所述,竞价过程让作家感到很难堪:“他们把我们的维权弄得像走进了菜场。”

  但这一过程在出版社一方看来却是其来有自,在发送给作家裘山山的短信中,史玉娜提出庭外和解的希望,并且写道:“愿意支付基本稿酬5倍的费用……”

  这里的“基本稿酬”指的是《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中所规定的,报刊依照相关规定转载、摘编其他报刊已发表的作品,应按“每千字100元的付酬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而对于作家“未提前告知”的侵权依据,史玉娜回应说:“按照法律规定,我们作为报刊转载已发表的作品,是可以不提前告知作家的。”

  据记者了解,我国《著作权法》确有这样的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然而,此处“报刊”的定义,却成为法庭辩论的焦点。一方面,原告律师提出证据认为出版社涉嫌“以书代刊”,而被告方则出示了期刊出版许可证予以反驳。

  有关是否“以书代刊”,尚需法庭判决来一锤定音。但双方就同一基本事实产生的不同理解,却让庭外和解的可能性降到冰点。而对于作家在对外发声中,称出版社“但知铜臭,不顾名誉,不德不耻不法。”的言论,出版社相关负责人也以法院尚未判决为由,认为对方缺乏尊重法律的意识。

  一方有委屈,一方却也有一定依据,原告律师张国栋这样总结:“分明是诸位作家的著作权受到了侵害,为什么交涉下来感觉是我们在胡搅蛮缠?”

  “一元官司”是此案中另一值得玩味的细节,做出该决定的北京百瑞律师事务所的张国栋、金小鹏两位律师表示:“我们决定象征性地只收一元钱律师费,就是为了改进目前的行业状况。”

  在张国栋看来,出版社在长达三年的时间中未作出任何支付稿酬的表示,是涉嫌“违法故意”的。

  针对出版社已在刊物中作出的,欢迎作者与出版社联络索取稿酬的表述,张国栋在法律分析中说:“作者不是必须购买并阅读此刊物,几乎无从知晓这条声明。”正如作家李迪所说:“如果我们不是偶然中看到了自己的文章,是不是就意味着出版社就可以不用支付稿酬了?”

  在张国栋看来,赔偿不是补稿费,而应包括“补偿性(含经济和精神上的)、惩罚性、非法所得三个方面”。在此案中,原告方提出的赔偿标准,带有明显的“惩罚性”,按照作家李培禹所说:“我们拒绝和解,一个原因就是要把这件事说清楚。不认错,就不会改正错误,就还会继续这种以侵权为前提的商业模式。”

  而对于类似的“不告而用”的案例,不管是律师还是诸位作家,都感同身受,皆言:“实在太多。”

  据了解,作家裘山山在微信朋友圈中提及,卷入此次诉讼后,有朋友帮其检索发现:“仅仅16年到现在,就有三十多家期刊未经允许用了我五十多篇文章。”

  而据李迪所说,同样在他所购的这三本刊物中,尚有多位其他作家的作品在列,而他认为这些作家的待遇应该是和自己一样的。

  纵相新闻记者也就此向江苏凤凰教育出版社相关负责人提出了疑问,她也表示除目前参与诉讼的六位作家外,确实还有别的作家未能及时支付稿酬。对此,她说:“出版社在意识到问题后,已经就稿酬问题与国家文字著作权协会进行沟通,由该协会代收稿酬。”

  (按《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规定,报刊出版者未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应当将报酬连同邮资以及转载、摘编作品的有关情况送交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代为收转。)

  同样,对于相关法规中,对稿酬标准的规定,张国栋也有自己的理解。他认为,规定中的数额对于一些知名作家来说,是“很低的”,他说:“这等于是给一些习惯了’不告而取’的出版社开了一个‘占便宜’的便捷通道。”这可能也是“目前版权问题多发的一个原因所在。”

  而就此“侵权案”所引发的舆论关注,以及己方将作家凸凹署为“凹凸”的明显错误,史玉娜表示,出版社暂时还没有进行公开回应的计划,她说:“我们希望在法院判决的基础上,开展后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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