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广东海者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州恒尧电子产品有限公司、王能达、谈荣强、原审被告王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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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广东海者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州恒尧电子产品有限公司、王能达、谈荣强、原审被告王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01民终87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5)穗番法民二初字第1499号民事判决第第二、第三项;二、变更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5)穗番法民二初字第149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上诉人广州恒尧电子产品有限公司一次性向上诉人广东海者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67944.7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为:以667944.7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自2015年11月18日起计至全部欠款付清之日止);三、被上诉人王能达对被上诉人广州恒尧电子产品有限公司负担的上述667944.7元欠款本金及相应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还款责任中的663194.7元欠款本金及相应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还款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四、被上诉人谈荣强对被上诉人广州恒尧电子产品有限公司的上述还款责任承担连带责任;五、驳回上诉人广东海者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614元、财产保全费3927元,均由被上诉人广州恒尧电子产品有限公司、王能达、谈荣强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195元,由被上诉人广州恒尧电子产品有限公司、王能达、谈荣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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