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志宏:“1斤鱼” “82棵树”的警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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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 周志宏/文萧山老黄真当悔死了,不过就是在河道里弄了1斤泥鳅吃吃,结果呢,他成就了一个“杭州市首例”——首例因为非法捕捞,最后通过投放鱼苗赔偿国家渔业

  周志宏/文

萧山老黄真当悔死了,不过就是在河道里弄了1斤泥鳅吃吃,结果呢,他成就了一个“杭州市首例”——首例因为非法捕捞,最后通过投放鱼苗赔偿国家渔业资源损失的案件。而且7月12日早上,萧山法院还对他做出了刑事判决。(钱江晚报7月14日) 

报道披露,4月8日晚上9点多,老黄带着电瓶、逆变器、电捕网兜等“设备工具”,到萧山靖江街道清水湾附近水域抓鱼,忙活了半天,只抓了一斤小杂鱼。正好有执法人员巡逻经过,老黄被当场拿下。老黄说,去年,他在家附近的排水沟,也用这套设备弄过两次鱼,那两次加起来也不过弄了一斤泥鳅,“基本上就是一盘下酒菜”,“没想到会构罪”。

据报道,目前萧山区绝大部分水域包括湘湖区域,都是属于“禁渔区”,而且全年禁渔。这一点,想必老黄应该清楚。如果老黄清楚而不顾“禁令”,仍然坚持“非法捕捞”,“被当场拿下”实属咎由自取;如果老黄不清楚“禁渔区”“全年禁渔”,想必与有关方面宣传力度不够、工作不到位、相关措施没落实等也有一定关系。厘清关系,有助于分清是非,追究责任,不能有半点含糊。

据承办此案的法官介绍,根据最高检和公安部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老黄不仅是在禁渔期,而且是在禁渔区,采用非法手段捕鱼。其行为触犯了《刑法》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在禁渔区采用电力捕鱼的方式捕鱼,导致渔业资源被破坏,侵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除了要以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外,还要其承担赔偿国家渔业资源损失,恢复渔业生态环境等民事责任。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督促违法行为人赔偿国家渔业资源损失,恢复渔业生态环境。是合情合理、合乎法律规定的。继而,在有关部门联合督促下,黄某花了2000多元购买25万余尾50公斤的鱼苗在区靖江街道生产湾河道补偿放流,品种为鳙鱼、鲢鱼,作为履行赔偿国家渔业资源损失,恢复渔业生态环境的民事责任。近日,法院对黄某做出刑事判决,介于黄某认罪认罚,又对环境修复做出了赔偿,所以从轻,单处罚金1000元。据悉,这种做法在杭州算首例,恐怕在全国也不多见。

无独有偶。此前,曾有临安卢某某因为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清凉峰砍伐林木,一共砍伐了82株,被要求补种树苗。成为浙江检察机关提起的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法庭当庭作出一审宣判,判处被告人卢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同时,判决被告卢某某在清凉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生物防火带上补种防火树种223棵。今年植树节前,卢某某在指定的补植点种植了树苗。经过林业专家逐棵仔细查核,认为卢某某所种植的230株油茶树苗,初步结论为符合种植的间距、涵养水源等要求,补植所在地土质肥沃、泥土深厚,适合具有防火性能的油茶树生长。检方要求卢某某严格落实作为公益诉讼民事责任的生态修复工作,“做好养护工作,保证补种树苗的成活率,只有‘补植’与‘复绿’全部实现,才算是真正履行生态修复义务”,检方还将持续跟踪该案的刑事执行和民事责任履行情况。

“1斤鱼”、“82棵树”,数目虽然不大,可一旦触犯刑律,性质就会发生变化,小事就变成了大事,小数目就变成了大问题。其警示意义更非同一般。有关部门必须充分履行职能,“透过现象看实质”、“对症下药”既治标也治本,不仅要加强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还必须实行有效监管。不仅需要突击检查,还有必要实行不定期抽查,更要经常性巡查,发现苗头性问题,及时加以处置,严防此类事再度发生;所有公民必须自觉学法、懂法,不能因为贪图便宜而“偷鸡不成蚀把米”、“赔了夫人又折兵”。为了自己和家人,为了子孙万代,要倍加珍惜国家资源,自觉维护生态环境,做奉公守法的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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