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恶意假扮他人网络聊天构成侵权被判赔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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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陇西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被告假扮原告在QQ空间内发布各种不良信息、使用淫秽语言与陌生人进行聊天,致使陌生骚扰电话严重干扰了原告正常的工作、生活。被告的违法行为使原告的人格声誉在一定范围内形成不良影响,致原告的名誉权受到了严重侵害,并受到一定的精神损害,被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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