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地方性法规最近有了新变化本报盘点与咱老百姓息息相关的这些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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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  沈阳晚报、沈报融媒讯(记者苏慧婷)昨日,省人大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辽宁省绿色建筑条例(草案二审稿)》

  沈阳晚报、沈报融媒讯(记者苏慧婷)昨日,省人大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辽宁省绿色建筑条例(草案二审稿)》。

  相比初次审议,二审稿第十九条增加“推行定制装修等方式,促进个性化装修和产业化装修相统一”的规定,并增加一款,即“全装修成品住房室内空气质量应当满足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此外,建设、购买、运营绿色建筑实行下列扶持政策:(一)因采用墙体保温技术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核算;(二)采用地源热泵技术等清洁能源利用技术供暖制冷的绿色建筑,供暖制冷系统用电应当参照居民用电价格执行;(三)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扶持政策。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支持绿色建筑建设、购买及运营扶持奖励政策。

  沈阳晚报、沈报融媒讯(记者苏慧婷) 11月26日,省人大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辽宁省节约用水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

  相比初次审议,《条例(二次审议稿)》加大了处罚力度。违反本条例规定,公共供水企业或者自建供水设施的单位发现漏损或者接到漏损报告后未及时抢修的,由节约用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节约用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以水为主要原料生产纯净水、矿泉水和饮料的企业,未采用节约用水工艺和技术或者未按照规定回收利用尾水的;(二)特殊用水行业未采用低耗水、循环用水等节水技术、设备或者设施的;(三)高耗水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使用再生水的;(四)市政用水和观赏性景观、生态湿地等环境用水,有条件使用再生水、雨水等非传统水源而未使用的。

  沈阳晚报、沈报融媒讯(记者苏慧婷)11月26日,省人大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了《辽宁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

  相比初次审议,修改新增加了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实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的内容。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水污染防治,研究、引进和推广水污染防治先进适用技术、设备,发展水污染防治技术评估、防治设施运营、生态环境恢复、固体废物集中处置等环保产业。此外,学校应当开展水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将水环境保护纳入教学内容等内容。

  同时,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道路交通、降雪量等情况制定融雪剂使用标准和方案。

  沈阳晚报、沈报融媒讯(记者苏慧婷)近期,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认为部分省的地方性法规中,对不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职工设置的“开除”“辞退”责任与上位法不一致,需要作出修改。

  11月26日,省人大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将原条款第四十五条作出修正。修正后的内容为:“按照本条例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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