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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  10月16日,浙江省农业厅印发了《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10月16日,浙江省农业厅印发了《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股权管理暂行办法》。新出台的《暂行办法》共七章三十一条,对农村集体资产股权登记、股权继承、股权有偿退出、股权质押等方作出具体规定,该办法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 农村集体资产股权为股东参加农村集体资产收益分配的依据,实行“量化到人、确权到户、户内共享”,可依法流转,也可质押融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编制股权清册,包括户主姓名、股东、股权证编号、股权数额、股份金额等基本信息。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发生变更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及时对集体资产股权变更信息进行登记,并将相关变更信息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办法》规定,股权流转包括继承和转让。除依法继承外,股权转让(包括有偿退出以及被金融机构行使质权而转让)须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继承人为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其继承的股权仅作为农村集体资产收益分配的依据。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股权,在被继承股东死亡后,其所持有股权归所在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

  《办法》规定,社员长期不在本村居住或户口已迁出、有稳定收入或者已办理养老保险的,可向村集体申请有偿退出自己的股权。股权有偿退出有集体赎回和内部转让两种方式。 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还可以把自己的股权作为质押担保物,用于申请贷款融资。这也意味着,集体股权和承包田、宅基地等不动产一样,能为农民带来财产性收入。

  《昆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于2018年9月21日经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并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

  《条例》吸收了其他城市对于共性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了爱护公共环境、遵守公共秩序的内容。针对昆明市目前面临的突出问题,如随地吐痰、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躺卧公共座椅等,以禁止性规范的形式予以重点突出和强调。

  《条例》注重时代特色和地方特色,其中专门规定了尊崇英雄烈士,规定了对红嘴鸥等野生动物进行保护的内容。回应社会期盼,《条例》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国家机关、基层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向社会开放停车场、食堂、厕所、文化体育和科教等内部设施。

  《条例》坚持为民、利民、惠民的立法理念,作出了对见义勇为人员予以表彰、奖励并给予相关保障待遇,为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提供法律服务和生活保障的规定;明确了政府及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完善市政设施和便民措施的义务,为市民的文明行为提供必要的硬件基础。还特别规定,机场、车站、大型商场等公共场所,应当逐步配备独立的母婴室和设置方便残疾人、儿童及行动不便者使用的厕位或者亲子共用厕位。

  《条例》规定了建立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制度,制定统一的信用信息采集和分类管理标准,录入受到表彰的文明行为和受到处罚的不文明行为信息,并实现信用信息的数据共享。《条例》特别注重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规定对社会反响强烈、群众反映集中的不文明行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和有关部门可以在报刊、广播、电视、网站等新闻媒体平台上依法公开曝光。

  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加强菏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菏泽市人大结合本市实际,制定《菏泽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该《条例》自12月1日起实行。

  《条例》共二十五条,主要包括非遗保护的基本原则、保护范围、部门责任、保护方式、人才培养引进、评估和表彰、法律责任等内容。为突出地方特色,解决实际问题,《条例》以问题为导向,坚持精准立法理念,打破常规惯例,采取不设置章节处理,重点对调研发现的、相关主体反映比较集中、亟需解决的突出问题进行分析研究,逐一作出具体规定,切实提高法规的针对性、可操作性。

  《条例》规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结合中国牡丹之都、武术之乡、书画之乡、戏曲之乡、民间艺术之乡文化特色,注重其原真性、整体性、传承性,尊重其形式和内涵,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长远规划、稳步实施、市场运作的原则,处理好保护和利用、传承和发展的关系。

  在明确各部门职责的同时,《条例》对非遗保护的主要方式作出了详细规定。针对菏泽市非遗保护项目数量多、保护工作任务重,但经费投入远远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问题,《条例》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非遗保护、保存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逐步加大财政投入,专款专用、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市、县区应当对本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予以传承补助,传承补助的标准和办法由市政府制定。

  为了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改善城乡环境卫生,保障公众健康和人身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金华市制定了《金华市养犬管理规定》,该规定将于2018年12月31日施行。该规定共三十条,对居民养犬的区域、数量、品种、行为等进行了规范,还配套了相关处罚规定,标志着养犬管理正式步入法制轨道。

  (一)明确养犬管理的主管部门。根据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依法接受其职权划转的行政机关是养犬管理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养犬管理电子信息平台,负责养犬的登记、违规养犬行为的查处和除中心镇建成区外重点管理区流浪犬的捕捉以及狂犬的捕杀工作。

  (二)区分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根据规定,养犬管理将按照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区域管理。重点管理区实行养犬免疫、登记制度。一般管理区实行养犬免疫制度。未经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重点管理区饲养犬只。个人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犬只的,每一户籍和每一固定居住场所限养一只。个人饲养的母犬繁殖幼犬的,养犬人应当在幼犬出生后三个月内,将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予以处理。限期内未处理的,由养犬主管部门没收超养犬只,每超养一只并处二千元罚款。

  (三)实行养犬登记、免疫和注销制度。根据规定,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应当自取得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起十五日内向养犬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养犬登记。养犬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养犬登记申办材料后当场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准予登记,发放养犬登记证和犬牌,告知养犬权利义务。养犬登记有效期为一年,养犬登记有效期届满前养犬人可以向养犬主管部门申办延续登记。放弃饲养或者饲养的犬只死亡、丢失的,养犬人应当在事情发生的十五日内到养犬主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养犬人未对犬只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由养犬主管部门注销养犬登记。

  (四)规范携犬外出行为。根据规定,在重点管理区携带犬只外出时,应当为犬只佩戴犬牌,禁止携带犬只进入党政机关、医疗机构、学校、图书馆、博物馆、城市展览馆、体育场馆、影剧院、游乐场等公共场所和设置有犬只禁入标识的场所,残疾人携带的服务犬、犬只活动公共区域以及符合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的除外,未遵守规定的,按相关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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