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开封百万借贷案十年难执行 经四任法院长仍未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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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 开封市祥符区法院执行局(徐非/图)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原开封县)一民间借贷案达成调解后,10年未能执行。案件历任4任法院院长,期间县委书记还曾批示过问,但至今仍未果。当事人指责

 

开封市祥符区法院执行局(徐非/图)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原开封县)一民间借贷案达成调解后,10年未能执行。案件历任4任法院院长,期间县委书记还曾批示过问,但至今仍未果。当事人指责当地法院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竟把该案“终本”。

十年难以执行

据反映,早在2006年12月8日,开封县入民法院已就原告张忠伟诉该县特殊教育学校(原开封县聋哑学校)朱宝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民事调解书。

根据该调解书,开封县聋哑学校临街综合楼13套房产及综合楼后东西长86米、南北宽19米的院落,归张忠伟所有。该调解书生效后,2008年12月张忠伟依法向开封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将调解书中的房产和院落变更登记给张忠伟。

反映称,开封县人民法院立案开始执行时,被执行人有足够的财产可供执行,且没有争议、无法转移。法院如果及时向有关行政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并积极办理,就可以顺利变更登记、执行完毕。

何况在申请执行之前,张忠伟正在进行并已经完成了房产院落变更登记的部分工作,这只会加快开封县人民法院的执行进度,而不会拖延、阻碍执行。

比如,张忠伟多次到房地产管理部门积极申报材料,县房管局楼下的开封县土地房屋估价事务所收取了张忠伟的评估费后,2007年6月26日依法出具了十份房地产价格评估报告,对调解书中的全部房地产进行了价格评估,评估目的为办证;2007年6月28日张忠伟向开封县财政局缴纳了调解书所涉房产变更登记的契税24000元,有评估报告和契税完税证为凭。

房地产部门、财政局的上述行政行为证明,调解书确定归张忠伟所有的房产和院落,不存在任何司法机关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

然而,本案在“执行”中,有案外人以被执行人欠其钱为由,将开封县特殊教育学校的综合楼占用。本案不但没有进展,还出现了影响、阻碍执行的现象。

根据《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正)第二百零四条,案外人如果对本案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开封县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但事实上没有人提出执行异议,却有人侵占执行标的,阻碍执行,开封县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对妨害执行的任何人员采取强制措施。

反映认为,因为开封县人民法院(2007)开民初字第176号民事调解书代表着开封县人民法院、代表着法律,该调解书生效后,不光本案当事人和人民法院应当履行调解书,其他任何个人和组织也应服从、履行调解书。既然调解书已经将有关房产确定给张忠伟,任何侵占13套房产的行为都是对抗法律、拒绝履行法院生效裁判的行为。

案子被法院私自“终止执行”

据了解,有人见开封县人民法院对侵占开封县特殊教育学校综合楼的行为没有采取制裁措施,其他人也纷纷侵占综合楼的临街房。不知何时,该综合楼共有20套房屋,全部被他人侵占,其中包括开封县人民法院确定归张忠伟所有的13套房屋。

据称,这些人大部分没有法院的法律文书,个别有法律文书也只是与开封县特殊教育学校有其他债权债务关系,这些法律文书的内容不涉及开封县人民法院确定给张忠伟的13套房屋,即案外人不能对该13套房屋主张任何法律权利,且他们的法律文书均在张忠伟调解书的生效日期之后,侵占该13套房屋的案外人,没有一人像张忠伟那样于2007年6月就已经完成了房屋评估、繳纳契税等法律手续。

法律界人士评论认为,开封县人民法院对违法侵占本案执行标的、阻碍执行的行为不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法律就会变成白条,也丧失了权威。

开封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是无法可依?还是执行不カ?开封县人民法院一执行就是10年,仍未果。张忠伟无奈叹称,一等就是10多年,等得开封县人民法院也变成了祥符区人民法院;等得祥符区法院换了四任院长,仍未有实质进展。

张忠伟称,本案目前的状态是:“终本执行”也就是说终止本次执行,终本前提条件是因特殊教育学校暂无财产可执行。其实不是这个情况,法院为了迎接上级检査考核,若査出有这么长时间的积案未解决,上级部门会追责的,所以法院在我本人没签字不知情的情况下把案件终本了。

张忠伟认为,这是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的,而且聋亚学校不是没有财产可执行,是法院不作为、不敢为,不去弄清楚套房的情况,导致其案件久拖未结。

2018年8月初,央媒记者赴开封市祥符区法院了解此案进展。祥符区法院执行局相关人员要求记者到该院有关部门对接,该院有关部门在多番向领导请示后却未接受采访。仅证实该案处于“搁浅”中,仍未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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