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大冶一财经所划走三百余万冻结款法院裁定其协助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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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  同年4月20日,胡女士与刘某香、大冶三维再次达成调解协议,刘某香愿用大冶商城旧城改造项目赔偿款支付欠款,并委托东岳街办拨付此款给胡女士,且应优先

  同年4月20日,胡女士与刘某香、大冶三维再次达成调解协议,刘某香愿用大冶商城旧城改造项目赔偿款支付欠款,并委托东岳街办拨付此款给胡女士,且应优先。胡女士也向大冶法院书面承诺,东岳街办向市政府申报赔偿款批复前,暂不主张对刘某香、伊天置业的债权,待批复后,由大冶法院向东岳街办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同日,胡女士向大冶法院申请解除对东岳街办查封。

  5月9日,大冶法院向东岳财经所送达(2018)鄂0218执694号责令协助单位追款通知书,要求该所追回擅自支付给伊天置业的333万元。东岳财经所不服向大冶法院提出异议,6月20日,大冶法院作出(2018)鄂0281执异6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撤销其对(2018)鄂0218执694号责令协助单位追款通知书的执行。

  大冶法院(2018)鄂0281执异61号执行裁定书说明了撤销责令协助单位追款通知书的原因,法院认为,东岳街办向伊天置业支付大冶商城旧城改造投资款和利息409万余元,东岳财经所仅为代为管理该笔资金,这笔资金属于东岳街办所有,东岳街办系该笔资金的支付审核主体,其应为本案的协助执行义务人,同时法院已经裁定解除东岳街办的协助执行义务,故大冶法院责令东岳财经所追回支付款项不妥。

  黄石中院认为,胡女士申请解除的是东岳街办的冻结、查封,并非对东岳财经所的冻结、查封,东岳财经所在没有收到法院解除冻结、查封文书的情况下,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刘某香通过伊天置业与东岳街办的合同纠纷案件,经东岳街办同意,从东岳财经所领走旧城改造赔偿款409万余元,致使胡长青的债权不能得到有效保护。

  5月29日,澎湃新闻曾刊发《湖北大冶一财经所划走三百余万冻结款,回应称因换领导不知情》一稿对此事进行报道,东岳路街道办事处主任冯猛向澎湃新闻表示,协助执行通知书并没有发给街道办,街道办也不知道刘某香欠胡女士钱一事。因为财经所换了所长,可能中间未交接好。街道办也是为了履行法院的判决,不是故意划走法院冻结款。

  肖国友表示,他们只是执行东岳街办划款的指示。5月9日,大冶法院向东岳财经所送达责令协助单位追款通知书后,财经所就向大冶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财经所认为,大冶法院裁定“解除对刘某香、大冶三维及伊天置业在东岳街办收入333万元的冻结”,争议的款项被解除冻结,而东岳财经所只是东岳街办的财务管理单位,无权支配冻结款项,更不存在协助执行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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